劳动关系,雇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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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劳动关系?雇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案情简介:覃民安在覃道明(个体)处从事修摩托车事务,因一熟人覃守英要求覃道明帮忙送麻木车回家并同时在他家给他的亲戚修摩托车,覃民安骑(无证)覃守英的麻木车(无牌照)带覃守英及另一人骑往覃守英家,途中翻车,造车覃民安4级伤残。  在2006年5月覃民安与覃道明签有入股分红协议。约定覃民安入股3万,负责修车,不参加管理,食宿自理,一年终分红1.3万元。

2、  覃守英否认请覃民安送车回家。辩称是覃覃道明安排覃民安送车的。  争议焦点:1、覃道明与覃民安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覃民安以雇用关系起诉)  2、覃守英与覃民安、覃道明的关系?  我作为被告覃道明的代理人,有如下代理意见,请同行赐教:  被告方代理词  (庭后修改)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和本案被告覃道明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通过二次开庭质证,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充分的释明,本案不属于雇用法律关系

3、,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话,应该驳回起诉,现将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原告方诉称与被告是“雇用”法律关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关于雇用关系的证据。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覃道明处打工,月工资600元,但被告予以“入股分红协议书”予以否认,该协议书对分红标准,各自的分工都有明确约定,该协议书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否则,就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应该就雇佣关系的事实举证。  2、假如如原告所说是在被

4、告处打工,那也只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因此,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一个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符合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现在统一纳入了劳动关系范畴,其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看:如果真是如原告所说,每月600元的工资,不包吃住,负责修车业务,那么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及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的规定可见,对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仍应属劳动法调整,不应作雇用关系来对待。  其次,从用工主体来看:被告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工伤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也规定了用工

6、主体的范围和与合法的用工主体之间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适用《工伤条例》,也即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被告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最后,从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看:关于雇用关系的种类和法律适用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将不是劳动关系的几种争议已经明确的列出来了,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

7、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法律关系已经从以前的不明朗到明朗的时代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已经很明确的规定,属《工伤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使用本条例。  谁都知道,劳动关系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综上可见,原

8、告诉请雇用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法律关系错误。  二、关于责任主体  1、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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