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征管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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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案例及答案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举证责任)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从事小百货、副食零售,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国税人员按税法规定对该纳税户核定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管理。在对其进行税款核定的时候,李某主动提供了其进货、销售的凭证及日记粘贴账。税务人员经过检查核实后,发现其月销售额在2000元左右,达不到起征点,而个体行业评议代表通过行业比较却认定李某月销售额在4000元。国税部门参考了个协的意见,确定李某经营月销售额为3500元,对其每月核定税款140元,李某不服。李某认为自己出具的是真实的进货、销售粘贴账,个协代表的意见纯粹是以

2、面盖点,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经营能力,而国税部门对李某出具的进货、销售粘贴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又不可能对李某一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天候的专门监督。由于李某坚持自己出具的账本是真实反映自己的经营状况,国税部门是否能够采信?又需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纳税户的销售额?答案:1、不能采信。理由如下:16(1)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凭证及日记粘贴账,是自行建立的,未经税务机关许可,所以国税部门可以不予采

3、信。(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李某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并且有权按照第47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所以决定权在税务机关。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

4、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此外,在具体认定中,税务机关应听取李某的反映,并认真核实;广泛听取包括个协在内的意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该纳税人的销售额。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征税程序)2002年11月20日某县国税局与A镇轻纺办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县国税局委托A镇轻纺办,向A镇辖区内轻纺生产、加工的个体轻纺户代为征收增值税。2003年11月1日16,A镇轻纺办以自己的名义,向家中拥有5台有梭织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李某发出通知,告知李某尚欠缴2003年度额定增值税800元,限其于11月5日缴纳。收到通知后,李某

5、未按期缴纳。11月12日,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催缴2003年度税款,遭到李拒绝。国税局工作人员以李拒绝缴纳增值税为由,对李家中的价值约800元的白坯布进行了强制扣押。县国税局扣押李的布匹后,李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李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国税局败诉。答案:程序不合法。依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本案

6、中,国税机关未履行“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的程序,即扣押了纳税人的货物。受委托代征人横溪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发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是无效的。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6三、(查封财产时的保管责任)某酒店因长期拖欠税款,且数额较大,当地税务局经多次催缴无效,又确认酒店无其它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后,遂对酒店设施进行整体查封。为了确保查封财产的安全,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派员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但酒店拒绝。税

7、务机关决定聘请专业保安公司看管。后来酒店缴纳了有关税款,税务机关解除了查封。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支付保安公司的费用16000元,酒店不同意支付。1、税务机关对酒店实施整体查封,是否妥当?  2、保安费应由谁承担?答案: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如果该酒店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则税务机关的整体查封行为是妥当的。本案中保安费

8、应由税务机关承担。因为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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