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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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论国家以外的实体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摘要】[《论国家以外的实体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由代写硕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51lunentmeehanism)中占居显著地位。1996年5月15日我国已批准于1994年n月6日生效的《公约》,并于1996年8月1日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拥有了本国国籍的法官。熟悉海洋法法庭,研究海洋法法庭,对于执行《公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确定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是法庭实行管辖需要解决的先决性问题。《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0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规定:1.法庭应对各缔约

2、国开放。2.对于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任何案件,或按照案件当事所有各方接受的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提交的任何案件,法庭应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据此,能够成为法庭当事方的除了缔约国,还有“缔约国以外的实体”(entitiesotherthanstatesparties)。《公约》缔约国在海洋法法庭具有当然出诉权,因为海洋法法庭规约是《公约》的组成部分(《公约》第318条)。应注意的是这里的“缔约国(StatesParties)”不仅仅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它还包括《公约》第305条所列的实体(theentitles)。这些实体又包括纳米比亚,某些

3、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某些国际组织。依据《公约》第2条第2款,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故这里的缔约国严格地说应为缔约方(ContractingParties)。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初讨论争端解决条款时,使用的都是缔约方的概念,只是在“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IT)中,“缔约方”才由“缔约国”取代。所以,国家或者类似于国家的实体(即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于可以成为《公约》缔约国而在海洋法法庭具有出诉权。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在法庭的出诉权需要正确理解。它应包括没有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没有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公约》第305条所列

4、的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公约》附件九及第305条第1款(f)项提到的国际组织),还有管理局,国营企业以及个人。这些缔约国以外的实体成为法庭当事方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涉及按照案件当事所有各方接受的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提交的任何案件时成为法庭当事方。结合法庭规约第21条的规定,这时成为法庭当事方的可以是没有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另一种情况是在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任何案件时成为法庭当事方。从海洋法法庭与海底争端分庭的关系及其职权划分看,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争端原则上由海底争端分庭管辖

5、,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只能成为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唯一的例外情况是依据《公约》第188条第1(a)款的规定,缔约国之间有关解释或适用《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争端应争端各方的请求,可提交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依此推断,缔约国或非缔约国之间在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有可能成为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至于管理局、国营企业以及个人(可称之为国家以外的实体)即使是涉及《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案件的当事方,也不能成为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而只能成为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海底争端分庭与海洋法法庭关系特殊。海底争端分庭最初被设计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成机构,后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脱离而合并进

6、海洋法法庭。它虽以海洋法法庭的分庭形式出现,但与法庭的特别分庭有本质区别。简言之,海底争端分庭与海洋法法庭只是人事上部分重叠和行政上分担职务。从职能上讲,海底争端分庭本质上是一个不受海洋法法庭支配的独立法庭。它有其特定的管辖区域和管辖职能。但它作为国际司法机构的性质与海洋法法庭是一样的,通常意义上称海洋法法庭也包括其海底争端分庭。海底争端分庭允许国家以外的实体甚至个人成为其诉讼当事方,在国际法领域,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引起的震动都很大。二国家以外的实体成为海底争端分庭当事方的现实必然性国家以外的实体,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和企业部、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不是《公约》缔,也非主

7、权独立国,却能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常设司法机构的当事方,这种对传统国际司法实践的突破有其现实性和必然性。自上个世纪70年代英国《挑战者》号首先在大西洋、太平洋和南印度洋洋底发现锰结核,到本世纪60年代几个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对深海洋底锰结核矿的调查和勘探,再至70年代美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的公司对锰结核进行实验性开采,使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清醒地意识到确定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其资源开发制度对整个人类的未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争取自己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以77国集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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