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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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织建设-->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我的个人经历和感受【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由代写硕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51lunaster_degree.html]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本文试图根据个人的一些经历和感受,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创建的全过程作一概括介绍。一、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法官的选举(一)法庭法官选举的法律依据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及《公约》附件6所载《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而设立的。《公约》第15部分要求各缔约国以《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

2、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此项争端如已诉诸其所选择的方法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该争端应提交《公约》第15部分第2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公约》第286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则是为适应这一需要而设立的主要机构。依照《法庭规约》第4条(3)款,第一次法庭法官的选择应于《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然而,为了使法庭法官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使法庭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法官的选举应适当推迟,以便尽可能多的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后能参加法官的竞选。1994年11月21-22日在纽约举行的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将法庭法官选举一次

3、性推迟至1996年8月1日。法官的提名自1995年5月16日起至1996年6月17日止。凡准备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均可提出候选人。仅在同年7月1日前交存《公约》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的候选人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规约》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法庭由独立法官二十一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法庭作为一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域分配。”(《规约》第2第(1)款)。联合国秘书长应依字母顺序编制所提出的法官候选人名单,载明提名的缔约国。该名单和候选人履历于1996年

4、7月5日散发。法庭法官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举行。此次选举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在会议上缔约国的2/3构成法定人数,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法庭法官(《规约》第4条(1)款)。法庭法官任期9年,连选可连任;但第一次选举出的法官中,7人任期为3年,另7人为6年。究竟谁任期3年,谁任期6年,应于此次选举完毕后,由联合国秘书长立即以抽签方式决定(《规约》第5条(2)款)。这次法庭法官的选举完全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的。(二)首届法庭法官的选举1996年8月1日,在缔约国第5次会议期间,99个《海洋法公约

5、》缔约国的代表和40个国家的观察员聚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5个地区33名候选人展开了对21名首届法官的激烈竞选。按照《法庭规约》第3条(2)款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地区集团应有法官至少3人。这样的地区集团共有5个。缔约国会议应以公平合理方法填补其余6个席位。还有1名候选人必须是不属于这样的地区集团。经协商决定,该候选人如当选,应分配给西欧及其他国家集团。协商一致通过的各地区法官席位分配方案是,非洲5席、亚洲5席、拉美及加勒比海4席、西欧及其他国家4席、东欧3席。经长达12个多小时的8轮紧张的无记名投票,选出了全部21名法官。亚洲当选

6、法官为Akl(黎巴嫩,3年)、Rao(印度,3年、赵理海(中国,6年)、Park(韩国,9年)、Yamamto(日本,9年);非洲:arot-toRangel(巴西,3年)、Caminos(阿根廷,6年),Laing(伯利兹,6年),Nelson(格林纳达,9年);西欧及其他国家:德国,3年)、Treves(意大利,6年),Eirikson(冰岛,6年)、法国提名的Anderson(英国,9年);东欧:格鲁吉亚提名的Kolodkin(俄罗斯,3年),Yankov(保加利亚,6年)、Vukas(克罗地亚,9年)。谁任期3年、6年或9年,是由

7、联合国秘书长于8月2日以抽签方式决定的。这次竞选有以下特点:1.竞选的法律障碍不可低估。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在大会和安理会的绝对多数即可当选(《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而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候选人,只有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才能当选(《法庭规约》第4条第4款)。不仅如此,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又有所不同,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选举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丝毫无能为力。98个国家参加第6轮投票,中国才以69票当选(66票为2/3多数)。英国候选人则在最后1轮(第8轮)以63票勉强当选。第3、第7两轮投票,连

8、一名法官也未选出。难度之大可想而知。2.拉美与加勒比海集团和东欧集团的法官候选人,与各该地区的分配名额完全相等,实际上成为等额选举。这两个集团提名的候选人,在第1轮投票中全部当选。亚洲和非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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