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ID:23437143

大小:67.9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07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_第1页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_第2页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_第3页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_第4页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略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陷及其完善摘要: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以及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成为我国检察监督体系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的立

2、案监督权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存在不少难点,因此监督的实效尚不甚明显。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权;制度完善一、现有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一)案源渠道不多,案件线索缺乏。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和被害人的控告。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实践中,由于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尚很缺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想法作怪,即便是相关的受害人,如故意伤害的受害方,出于对法

3、律或是自身权利的不了解,也或心存顾忌,也就知情不举、知案不报,对此检察机关就无从知晓了。同时,由于立案监督起步较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之甚少,案发后向检察机关反映的很少,有的根本不知向何处反映,使“线索少”成了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瓶颈”。(二)立案监督的对象过于狭窄。按照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条文的解释,检察机关监督所指向的对象局限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对其他同样具有立案职能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就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

4、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由此可见,除公安机关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具有一定的立案权,而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刑事立案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但又不限于公安机关,可见,如果把刑事立案的对象仅归结为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行为就成了不受监督的盲区。这样一方面对这部分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效保障。除公安机关外,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既然可以成为刑事立案的主体,也理所当然属于监督的对象,所以应当将监督的对象进一步扩大为所有具有立案职

5、能的机构,具体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安全、海关等。(三)立案监督包含的监督内容片面。按照刑诉法第87条规定,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况则不在立案监督内容之列。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的消极立案行为实施监督,主要是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的积极立案行为现象放任自流。司法实践中,违法的积极立案行为时有发生,如打击报复、徇私枉法、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借助刑事权作为处理手段、对达不到犯罪立案标准为利益驱动而乱立案,滥用刑事拘留权等等,这些都是不应立案而立案

6、的情形。如果只对违法的消极立案行为实施监督而对违法的积极立案行为不实施监督,立案的合法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这样的立案监督机制就是片面和不科学的。因此,应当将监督的内容扩大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方面的监督。(四)立案监督的手段不够完善。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权应当包含对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涉嫌违法不立案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立案的纠正权三个基本部分,然而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质询权)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纠正权),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的知情权却没有规定

7、。检察机关缺乏立案案件的知情权,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信息渠道严重不畅的局面,使立案监督工作局限于等待受害人申诉、人民群众控告、上级部门交办的被动范围之内,致使相当多案件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检察机关缺乏监督主动性。同样,刑事诉讼法对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后的事后监督也存在无法可依。因此对立案监督手段完善是保证立案监督的成功前提和保障。(五)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要求过严。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然而,在实践中,从上到下往往都注重案件的逮捕率、起诉率、判决率作为

8、立案工作考核的成效标准。承办人员也为了防止办错案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