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侦查行为的人性根源与侦查防范

反侦查行为的人性根源与侦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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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侦查行为的人性根源与侦查防范  一、引言  犯罪是一种恶。从一定意义上讲,侦查活动中侦查与犯罪之间,是一次次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在犯罪案件中,作案人(犯罪人)多采用其认为较为隐蔽和“安全”的方法进行犯罪,并尽可能地施行各种各样的反侦查行为,从而对抗和干扰侦查,给侦查工作设置巨大的阻力和障碍。侦查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排除干扰,化解阻力和障碍,从而揭露和查证案情。因此可以说,任何一起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往往就是侦查与反侦查、揭露与反揭露、查证与反查证尖锐斗争的历史。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反侦查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迅猛发展态势。而在侦查实

2、践中,虽然侦查人员认识到了反侦查行为的广泛存在,并出现了不少识别和利用反侦查行为进而获取案件信息得以破案的成功范例;但是,侦查人员对于反侦查行为认识不足,利用案件中反侦查行为获取案件信息的自觉性不高和方法有限,这些无疑是侦查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因此,从理论上对反侦查行为进行探讨,并结合侦查实践进行研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作案人为何要实施反侦查行为?会实施怎样的反侦查行为?侦查人员如何去面对与防范?这些都涉及反侦查行为的形成根源问题。所谓根源,一般指事物产生或形成的根本原因,它是原因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原因。在任何一起犯罪案

3、件中,作案人是否采取反侦查行为,其引发因素可谓多种多样。任何一个引发因素皆属原因,但只有最根本性因素才是根源。换言之,根源是其他一般原因赖以存在的基础。笔者认为,在促使反侦查行为形成的诸多心理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最根本性的或根源性的。这就是作为人之本性的趋利避害心理。它是反侦查行为形成的人性根源。本文仅对反侦查行为赖以形成的人性根源作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防范反侦查行为形成的一般原理。  二、作案人的“趋利避害”心理剖析  (一)“趋利避害”人性概说  何谓趋利避害?顾名思义,就是趋向快乐、避免痛苦,故又

4、称趋乐避苦。“趋利避害,作为人之本性,是导致犯罪的起因,这种看法在中国和外国的古籍中均可察见。”[①]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和法家就有关于“趋利避害”的人性的论述,如墨子在《大取》中说:“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韩非在《难二》中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古希腊的哲学家则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快乐,快乐是支配人类行为的原则。  西方功利主义法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人在掂量各种行为的可见后果后予以选择的。著名法学家边沁和贝卡利亚等即持这种观点。边沁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

5、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系统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环链。举凡我们之所为、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支配。”[②]由此可见,边沁的学说以为,“趋利避害”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这是“人生的规律”。贝卡利亚更直接地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趋利避害本能作用的结果;在利与害面前,人在‘利’的诱惑下去犯罪,在‘害’──刑罚的威慑下不去犯罪,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③]实际上,贝卡利亚只道出了作案人趋利避害的一种理想表现方式。  在多数情况下,

6、作案人往往既要趋利,即实施犯罪行为,又要避害,即实施反侦查行为。能否既获取犯罪行为的利益,又避免刑罚惩罚等害处,这是摆在作案人面前的永恒的矛盾。而趋利避害的人性存在,决定了作案人必然进行自我保护和防御侦查。因此说,作案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是其形成反侦查行为的人性根源,这一根源的存在意味着反侦查行为出现不可避免。  (二)作案人“趋利避害”心理的内涵  至于作案人在犯罪过程和侦查过程中究竟趋何利、避何害,这涉及人们满足其各种需要的原理。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理论,人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

7、些需要是客观的心理现象,不同的人没有什么差别,只是采取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渠道来满足个人需要会因人而异。多数情况下,人们会在社会规范许可的范围内考虑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采用合法的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在少数情况下,一些人无法或难以通过合法途径满足需要,只有寻求于非法途径甚至于犯罪方式来解决。  但是,任何犯罪都是与当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相抵触的,犯罪罪行一旦暴露,行为人就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还会因受法律制裁而失去自己的地位、荣誉、人身自由和亲人的信任等等。美国犯罪学学者詹姆斯。威尔逊、理查德。赫恩斯在其1985年出版的《犯

8、罪与人性》一书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④]这里“犯罪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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