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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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释明权的规定和运用还很不完善。本文在介绍国外释明权制度及论述释明权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释明权提出了设想。一、释明权的产生释明权最初出现在大陆法系,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观点,认为释明权源于德国,德语为“Aufklaerungsrecht”。日本学者称之为释明义务,德国学者还有质问权或者质问义务的称谓,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阐明权。①就其在法律层面的一般意义而言,释明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和主张不明确、不充分或者不当,以

2、及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误认为充分时,法官就案件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晓谕,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补正的机会。就释明权的起源和大多数学者论述的角度而言,更多的是在民事诉讼语境中来讨论的,本文的论述也是基于这一语境。②释明权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19世纪初期,西方国家充满着自由主义思潮,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政策,政治上强调民主、自由、权利,与此相对应,产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的两大价值:平等与自由。在民事诉讼领域,自由主义诉讼观慢慢形成和发展,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地位,民事诉讼的启动和运行由当事人主导,在民事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古典主义

3、色彩的辩论主义。19世纪后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国家逐渐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过度强调当事人主导诉讼,出现了诉讼迟延、费用增加,诉讼价值和目的的异化等弊端,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强化民事诉讼中法院(或者法官)的职权,产生了法院(法官)对诉讼程序进行控制、对当事人进行指引的释明权。19世纪90年代英美法系的两个主要国家英国和美国也逐渐吸收和采纳了释明权的内容。随后,释明权在越来越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认可。二、释明权的法律特征、内容及行使限度(一)释明权的法律特征法官释明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释明

4、权行使的主体是法官③。笔者认为释明权是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应当由具有国家审判权行使权的主体,即法官来行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一个在法官指导下行使事实判断的审判权行使参与者――陪审团。但笔者认为,释明权作为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审判指挥权,不应该让陪审团来行使。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同等的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同于陪审团的原因,笔者不赞成人民陪审员行使释明权。第二,释明权是一种诉讼指挥权。释明权是法官的职权或职责,其本质属于民事审判权之诉讼指挥权的范畴。虽然关于释明权的性质,出现了很多的学说,但是基于释明权是国家审判权

5、的一部分,其带有国家权力的烙印,因此,是法官的一种职责或者职权。第三,释明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以控制法官的积极主动。只有在法官能合理判断当事人作出的主张或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或不适当,或者提出的证据资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或者其持有的法律观点与法官不一致,且这些都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时,法官才能行使释明权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第四,释明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促使当事人将其诉讼主张和事实陈述完整、清楚,将不正当的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补足等,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诉讼争点有所理解,对于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能够充分、慎重的选择,从而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二)释明权的释明内容

6、释明权的释明内容在其行使中极为重要。如果释明权的释明内容过广,则易陷入职权主义;如果内容过窄,则不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笔者认为释明权的释明内容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清楚、不充分或不正确时的释明诉讼请求不清楚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了或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法院的判决。④这常出现在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所欠缺,诉讼经验不足且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此时,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将诉讼请求陈述清楚。但此时的释明应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而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诉讼请求不充分时的释明主要是用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准确而未能提出正确且充分的诉讼主张。譬

7、如,原本可请求全部权利而只请求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释明权的行使要注意如下三点:一是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且能通过发问和提醒去启发当事人补充诉讼请求;二是在法官释明之后,如果当事人并未因此而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原来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三是对当事人完全没有主张的事项,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释明。诉讼请求不正确时的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适当或者诉讼标的不适当时,法官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这主要是基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由法官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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