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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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论文关键词:新闻侵权/媒体侵权/否认说/立法建议内容提要:是否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存在的一个较大分歧。笔者通过文义分析、比较法探讨和实证研究,得出否认“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进入立法条文的结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经过立法工作部门、司法部门和学界的长期共同努力,这一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达成了诸多共识。但是,无论是在法律价值取向上还是在立法技术层面,都还存在一些争议。侵权责任法是否规定“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就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在有关部门召开的研讨会上.freelation)和

2、侵害隐私权(infringementoftherightofprivacy)。21尽管在实践中,侵害他人名誉权(口头诽谤或者书面诽谤,尤其是书面诽谤)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加害人往往是媒体或者侵权作品发表在媒体上,但是美国法官和法学家们并没有发明“新闻侵权”(needia’stort)。看来,即使是不太讲究形式逻辑而注重实用和实践经验的美国法,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与大陆法分道扬镳:仍然以加害行为侵害的客体(权利)来进行命名,进而展开其制度和规则。3.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侵害人格尊严、侵害名誉权或隐私权等人格权,并非我国社会里特有的现象;新闻媒体卷入侵害人格权的诉讼,或者成为案件的被告或者其出版

3、物等与案件的争讼有关,这在其他国家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至少与我国的情况相类似。既然如此,对这类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就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问题,而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其他国家的经验具有十分强的可借鉴性。为什么其他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不规定“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值得我们深思。四、从法律规定到司法解释:官方态度及其评论(一)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保护人格权、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的基本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2条分别对保护公民(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做出了规定。第120条则规定了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

4、权责任。一般认为,民法通则是以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权利)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责任)的。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列举出侵害名誉权、侵害荣誉权、侵害姓名权、侵害肖像权等侵权行为(责任)。但是,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规定。其他法律也不存在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表所述:司法解释名称相关条文主要内容与“新闻侵权”的关系与“媒体侵权”的关系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98〕6号第149、150、151条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认定与法律责任未涉及未涉及关于审

5、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第六部分审理名誉权案件的程序问题关于新闻单位是否作为被告(主要是程序法问题)未涉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三部分关于转载作品的被告范围关于新闻单位和出版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主要是程序法问题)未涉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第2项和第3项,第2款;第3条第1项和第2项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涉及未涉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第二部分216.名誉权纠纷217.名称权纠纷218.姓名权纠纷219.荣誉权纠纷220.肖像权纠纷未涉及未涉最高人民

6、法院对于侵害人格权案件审理的各个解释基本都以具体的权利本身为逻辑基础,并不存在所谓的“新闻类的权利侵害”。同时,单纯就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而言,其中所涉及的关于文学作品引起的纠纷,也是在名誉权的体系中进行解决的。这样的认识,在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名誉权侵害纠纷的批复中也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

7、函)等。22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所承认的体系是权利分类下的各个领域内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将各种权利分拆后归属在不同领域当中。质言之,司法解释不承认“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在“案由”中这样的“侵权案件”是不存在的。(二)简单评论1.立法部门和最高法院的态度我国法律从未规定过“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这一观点是一贯的和明确的。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常委会提交并经常委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部分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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