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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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学说历史编辑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圣经》中神的三分,即圣子、圣父和圣灵。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

2、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孟德

3、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分权目的编辑分权是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滥用。我国古代治理国家已经懂得这一点。行政官员受都察院监督,并受法律约束。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司法权的

4、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实现模式编辑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三权分立的格局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国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

5、)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眩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

6、的台湾地区则是蒋介石蒋经国垄断政权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美国总统制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三权分立常见

7、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除了美国以外,韩国、法国、菲律宾、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喀麦垄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等,以及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均实行总统制。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

8、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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