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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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近些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关于“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叙述模式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现有教科书的叙述模式是否能够很好地重述与现代(西方)法律知识体系“异质”的中国传统法律知识体系的问题,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充分关注。另外,鉴于中国传统法律有着“陈陈相因”的特征,那种完全依“王朝更替”来重构中国传统法律的叙述策略是否适宜,同样值得我们思考。据此,本文尝试从“文化类型”与“社会类型”两个方面来讨论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的可能意义,并提出一点很不成熟的想法,希望得到各位学者的指教和匡正。  一、中国古典法律的历史演进  

2、如果我们按“法律是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形成”这一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来衡量,那么自从夏朝国家建立至晚清“变法修律”运动,中国传统法律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假定我们据比较宽泛的法律人类学或者法律社会学的看法来估算,至少炎黄时期有关“黄帝李法”的传说,即是法律萌芽的证据。如此,中国传统法律可能具有更为久远的渊源。为了研究与叙述的便利,下面我们将“夏启夺位”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起点。  就中国传统法律演进的阶段看,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的发展时期:第一阶段:宗法分封国家时期。这一时期从夏启夺位到周朝平王东迁,包括夏、商、西周三个王朝,历时一千余年。其中,西周可以说是“三代”法律传统的完备形

3、态和典型代表。  西周法律的背景如下:第一,经济结构。西周大体上实行“井田”制度,具体是:一井九百亩,八家共一井,每家百亩,公田百亩;农民领受封君的土地,必须承担劳役地租的义务,就是八家共耕百亩公田。其中,各级封君领受天子的土地:诸侯为封国、大夫为采邑、士为禄田,当然,他们必须承担各种军政的义务。土地属于国家,无论是谁,对于领受的土地,全都不得交易。第二,政治体制。西周基本上采取宗法分封制度。这种制度的要义是,将国家政权划成两个系统:君统与宗统。具体一点说,君主以宗法为原则,以分封为办法,以便把血缘亲疏等级与政治权力等级巧妙地结合起来,这种宗法政治体制,也是一种“世卿世禄

4、”的政治体制。如此一来,家族宗法组织也就成了国家政权组织,家族宗法伦理也就成了国家政治伦理,对家族的“孝”也就成了对国家的“忠”。这也是“化家为国”或“视国若家”的意思。第三,意识形态。夏商两朝,基本上是“神权政治”弥漫的时代,君王认为,不仅“君权神授”而且永恒不变。不过到了西周,这种意识形态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提出,政权的“合法”基础不仅需要“天”的授予,而且需要“民”的认同,所谓“以德配天”就是这个意思的表达。由此可见,西周的意识形态乃是“神权主义”与“道德主义”的兼容并蓄。这对后世政治影响非常巨大。那时,实行国家垄断教育的体制,像孔子他们所从事的民间教育尚未出现,这

5、是权力支配学术和思想的典型时期。对于法律知识来说,同样如此。法律知识的传播,要到春秋时代法律公布之后,才有可能。  就法律而言,那时主要有两种规则系统:礼与刑。《左传》所谓“国之大事,惟祀与戎”的说法,基本上向我们揭示出“礼”与“刑”的历史渊源和政治作用。礼,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是一种氏族习惯法,具有“属人主义”的特征;刑,源于氏族部落彼此之间的征伐战争,史称“刑起于兵”,就此而言,刑乃是对异族或敌对部落的征服或镇压的手段,到了后来,刑也被用来惩罚国家内部的犯罪。西周的《九刑》和《吕刑》之类,均有“外用斧钺,内行刀锯”的内容和特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周的“宗法+分封”的

6、政治结构与“礼+刑”的法律制度结构,就此有了内在的关联意义。除了礼与刑,誓、诰之类也是西周的法律形式。  第二阶段:宗法官僚国家形成时期。自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雒邑(河南洛阳)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春秋战国”时代,历时五百余年。  这一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在经济、政治、思想上变迁最为剧烈的时期。经济上,西周的“井田”制度渐次解体,土地私有化运动在“自发”与“自觉”两个层面上不断推展和逐步深化。譬如,公元前645年,晋国推行“爰田”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制度;秦国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的改革,更具革命性的意义。政治上,郡县制度开始出现。例如

7、,根据《左传》记载:公元前493年晋国赵鞅颁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誓命,即其例证;商鞅“变法”时推行郡县制度,更是著名的事件。原本的“世袭”制度渐渐瓦解,按照才能和功劳授职的做法得到推行,商鞅制定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度,也是非常有名的一例。思想上,这一时期乃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为辉煌灿烂的“百家争鸣”时期,学者称之为“哲学突破”时期。其中,儒家倡言“德主刑辅”与追求“无讼”的法律学说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和“以刑去刑”的法律思想,更是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主要资源。而荀况提出“隆礼重法”及“治之经,礼与刑”的主张,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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