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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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

2、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19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

3、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隋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19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

4、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19  第八条省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

6、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19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

7、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19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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