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

ID:25475838

大小:8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20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_第1页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_第2页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_第3页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_第4页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行政赔偿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16日凌晨5时,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对临城镇东门市场生猪肉产品摊位进行检查时,要求上诉人出具证明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单据接受检查,上诉人表示单据未随身携带。被上诉人执法人员当即将上诉人摊位上的生猪肉产品扣押拉回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执法人员未在扣押现场对扣押的生猪肉产品进行过秤、亦未在现场填写扣押清单交给上诉人。当天上午,上诉人将证明生猪肉产品为合格品的"手续完备"单及税单交给被上诉人检查,被上诉人经审查后,同意解除扣押,要求上诉人将生猪肉产品领回,但上诉人以东门市场已过上市时间为由拒绝领回生猪肉产品、要求被

2、上诉人赔偿损失,被上诉人予以拒绝。当天下午,被上诉人对扣押的生猪肉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8日以(临)经贸交字〔2002〕第4号《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诉人戴春财"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所盖的检疫章不是临城定点屠宰厂使用的检疫章、其猪肉产品属非法屠宰的猪肉产品"为由,作出没收非法屠宰猪肉产品62公斤的处罚决定。但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于2002年8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生猪肉产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439.7元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猪肉产品的行为合法;

3、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8  上诉人曾繁更、戴春财上诉称,上诉人准备销售的生猪肉是定点屠宰的,已经肉检人员检验合格、并交缴了有关的税费,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我们已经说明,有关的单据未随身携带,但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亦未查明清楚的情况下,强行扣押了猪肉,扣押时未过秤、亦未开具扣押清单,在一审法庭上出示的所谓"清单"是事后补的,该所谓的清单没有我们的签名确认。被上诉人执法人员称猪身上所盖的检疫章是假的,仅凭一般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并没有专门技术部门作出鉴定,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

4、决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猪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运费及声誉损失合计6439.70元。  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上诉人在接受检查时未能当场提交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凭证,且过后县畜牧中心检疫工作人员经感官判断,证实猪肉上所盖肉检印章不是定点屠宰场印章,故本局认定上诉人属非法私宰生猪,其非法私宰的生猪肉依法应予没收。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8  法院认为,生猪肉品质合格的唯一凭证是定点屠宰厂加盖的验讫章,并不要求要随货携带任何书面凭证。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随身携带证明生猪肉品品质合格的单据为由扣押上诉人已经盖有合格品

5、验讫章的生猪肉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给了上诉人,故该处罚决定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事实行为应确认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的生猪肉重量应以上诉人戴春财2002年4月18日接受被上诉人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中记录的220市斤为准。在庭审中,对上诉人提出的生猪肉产品单价按平均每市斤6元计算,被上诉人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损失为人民币1320元,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及要求判令被上

6、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2002年4月16日扣押上诉人曾繁更、戴春财220市斤生猪肉产品的行为违法;  三、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

7、交通局赔偿给上诉人曾繁更、戴春财损失人民币132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是否合法?  2、被上诉人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8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强行扣押自己的生猪肉产品的行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