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婚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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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婚姻制度论文[西周婚姻制度论文](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西周婚姻制度论文。第一,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第二,“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

2、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第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六礼”的内容是: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

3、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原因: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但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

4、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第一,“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第二,“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第三,“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总之,“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5、在西周故里,至今仍然保持着其中某些婚姻习俗。-----------------..--华丽丽的分割线------------------在西周,婚姻家庭是宗法制的基矗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且用宗法关系和政权组织加以保证和固定,以确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并在礼的基础上保持稳定性,以此巩固和加强西周的宗法等级统治。所以西周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其维护父权至上、夫权至上以及男尊女卑的原则,这些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效仿。一、婚姻制度西周统治者非常重视婚姻制度的立法活动。因为在西周时

6、期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所以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的,而不是个人行为。西周的婚姻立法对于婚姻的成立、限制、解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体现了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的观念。由于西周礼的完备,它的婚姻制度也已经相当完善了。①婚姻的缔结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西周确立了宗法制度,注重嫡庶、亲疏的区别。所以,妻和妾被严格界定,明媒正娶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但是因为宗法制婚姻的目的之一就是延续宗法血脉,即“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了巩固宗法统治和繁衍后

7、代,同时为满足贵族骄奢淫逸的需要,纳妾和多妾制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比如《礼记。曲礼下》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又如《易。归妹六三》记载:“归妹以须,返归以娣”,即女子出嫁,姐妹从嫁,这些都反映了西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现实。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而已。②婚姻成立的要件:主要有两个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命。所谓“取妻之如何,必告知父母”。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如果没有父母的同意,婚姻便不能成立,,所以婚姻的决定是双方的父母,而

8、不是子女本人,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在当时子女的意愿被完全漠视,而家长的特权制在婚姻关系中被维护。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西周很重视媒妁的作用。国家专门设立了一个官职就是“媒氏”。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必须有媒妁为媒介,“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礼记。曲礼》)意思是说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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