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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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关键词:物权法/理论创新/操作保守/内在冲突/物权立法价值内容提要::《物权法》在确认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拒绝有体物定义物权客体、删除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款、确立公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等立法理论上有较大的创新,但在立法的整体体例、具体的财产利用制度、物权客体的现代定义、共有的制度设计、公有财产保护的针对性规定等立法操作上略嫌保守。这种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立法对物权立法价值尚未完全认识和把握的结果。Abstract:TherearesomeparativecreativitiesinTheFundamentalLaingtheindepe

2、ndencestatusoftheres、rejectingtodefiningthesubjectofPropertyrightsasthetangibleres、deletingthearticleofPropertyrightspriortoobligatoryright、establishingthedoctrineofequalityonprotectingthepublicresandsoon.econservativetendenciesinthislaoderndefinitionofPropertyrightsestatesubject、systemdesigni

3、ngofmonotheabsentcatchingthelegislativevalueofPropertyrights.KeyentalLawofProperty;TheoreticCreativity;ConservativeOperation;Innate;ConflictionLegislative;ValueofPropertyRights《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新中国立法史上争议最大的法典在立法程序上尘埃落定。但法典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基本理论问题已得到解决,也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要使《物权法》真正成为中国的财产基本法,首

4、当其冲的就是要对《物权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由于物权法理博大精深、中国国情异常特殊,给《物权法》作一个最终的评价是困难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存在着立法理论创新与立法操作保守的内在冲突。一、《物权法》理论的创新中国自清末民初走上“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以来,在法律制度上就选择了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的物权法,在中国学者中备受推崇。中国的物权立法不能不受其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但《物权法》在一些理论上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的窠臼,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第一次烙下了中国人的印痕。其理论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1]:1.确认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

5、权法的根本问题。传统物权理论有一个经典表述,那就是“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2]。《物权法》抛弃了传统物权理论的这一物权法定位,在其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的定位是正确的。财产利用关系在大陆法系并非无立锥之地,用益物权可以说是对财产利用关系的概括。但大陆法上的用益物权是零乱的、就事论事的,从来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之所以出现几种用益物权,是为实际生活所迫,根本不是为了调整财产利用关系。传统的物权法等于或至少相当于所有权法。而自二战结束以来,财产利用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财

6、产关系,愈来愈具有独立于财产归属关系的地位和意义。这一变化是随着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普遍分离而发生的。在传统社会,财产利用主要是所有人自己的事情,有了财产归属规则基本上就规范了财产利用关系。因此,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这一说法曾经是恰当的。但在现代社会,财产利用更多地表现为所有权人将财产交给他人利用。非所有人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产生了财产归属关系所无法包容的财产利用关系:所有权人、利用财产的非所有权人和其他非物权人相互之间的三重关系。所有权人怎样才能放心地将财产交给利用人?利用人何以愿意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其他的非物权人如何对所有权人和利用人承担义务?这些都超出了所有权规则

7、的范畴,需要一套新的专门解决财产利用问题的规则。因此,将财产利用关系从财产归属关系中独立出来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公有制下的中国存在着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天然分离,其对独立财产利用规则的需求则更加迫切[3]。《物权法》将财产利用关系独立出来与财产归属关系并列,共同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现代社会财产关系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意义十分重大。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第一次有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给中国物权法的现代化预留了足够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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