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之诉模式下的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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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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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之诉模式下的再审立案  再审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就是建立再审之诉模式,“将当事人提请再审的方式确立为再审之诉”。[1]再审之诉模式放弃或弱化职权主义的再审司法理念,主张取消或者说大大限制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限制检察院启动的再审,而将现行三大主体的再审发动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申请之诉发动。这一模式,使再审的提起真正建立在“诉”的存在和提出的前提下,将现行的并不具有确定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引发可以预期法律后果的再审申请和申诉完全纳入了法定程序化的轨道,从而再审申请、申诉真正获得确定程序法的保障,成为有保障性的诉权。“对于这种性质的诉权,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给予正式答复,不

2、得无限期地任意地不置可否”。[2]无疑,这一模式的建立是解决当前申请再审、申诉难和申诉、再审泛滥两大顽症的重要出路所在。那么,再审之诉模式具体如何建构呢?尤其是,再审之诉模式下再审立案具体应是怎样的一种架构呢?它的性质如何界定,它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还是一个程序的正式阶段,具体的立案标志又是什么,是否再审申请的受理,即启动再审程序?它与现行的申诉听证制将会产生哪些不同?既然再审申请成为一种“诉”,那么这种“诉”的受理有哪些特殊性?等等。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理晰。  一、再审之诉模式下再审立案的性质和基本架构  再审之诉模式下,再审立案的性质如何界定是架构整个再审之诉模式首先面对的一个

3、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只对再审的审理程序加以了规定,而没有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和初步确定程序即现行的再审立案程序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再审立案划分为登记立案、审查立案,而对审查立案仅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后立卷审查”。至于符合何种“受理条件”,采取何种方式方法审查,都没有从法律上明确。“现行再审制度的缺陷之一就是在法的结构上欠缺了认识和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而“之所以欠缺这一程序,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这种再审事由的发现和确认程序。只是这种程序没有被完全规范化、统一化,没有上升为一种法的、有刚性约束的结构”。[3]由于对“实际存在

4、的这种再审事由的发现和确认程序”没有法定化,审判实践中,在再审立案的具体操作方面,各种做法的探索性、差异性显而易见。而对再审立案性质的认识,无论司法实践界还是法学界一般仅视其为再审程序的一个“准备阶段”。[4]也就是说,它不在法定的程序之内。既不把它视为再审程序中一个正式的阶段,更不把它视为一个独立于再审审理程序的正式程序。  再审之诉模式要改变的正是目前这种再审立案“未法定程序化”的状况,它要将目前未在法定程序内“管也可以,不管也可以”,“收收发发、推推转转”的申诉、申请再审纳入法定程序化的轨道,使之获得法定程序意义上“诉”的回应。  但是,进入法定程序内的再审立案到底如何构建呢?  

5、在笔者看来,因对再审之诉模式下再审立案的性质界定和认识不同,可以有四种架构:  (1)整个再审之诉是一个程序,再审立案只是这个程序的一个正式阶段。在这一“阶段”,仅进行再审申请的形式性审查,不进行任何实质性问题即是否符合再审事由的审查。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程序性要件,就予以立案,这一“阶段”也即再审立案即告完成。有人提出“只要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请求,即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5]这种观点实际隐含的就是上述架构。  (2)同样把再审之诉只视为一个程序,再审立案为其中的一个正式阶段,但是,在这一“阶段”,既要进行再审申请的形式审查,也要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所谓“一定的”实质审查

6、指仅审查是否“明显”不具有再审事由。再审申请既符合形式要件又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立案才构成,这一“阶段”即完成。至于其后的进一步实质性审查及再审审理等,已不属于再审立案的工作。  (3)整个再审之诉仍为一个程序,再审立案仍是其中的一个阶段,但只有在再审申请既符合再审的程序性要件也符合实质性要件时,再审立案才构成。  (4)整个再审之诉由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构成,再审立案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这个程序本身也有一个立案阶段,这一阶段仅进行再审申请的形式审查。只要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程序性要件,就启动这一程序,但并不启动再审之诉的另一程序。另一程序的启动,需要另一种立案来启动。也就是说,在这一架构

7、下,再审之诉存在两个立案。  第一、二、三种架构均把再审立案视为一个阶段,只是在具体的立案标志上有差异,而第四种架构则把再审立案视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还是一个程序的一个阶段,二者有着质的不同。区分这种不同,对架构再审之诉模式下的再审立案意义重大。  在第一、二种架构下,对再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或同时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后,再审之诉程序的立案阶段即告完结,程序后面的工作,已不属于再审立案工作。也即立案庭的工作已完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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