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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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本章重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罪概述◆构成特征:客体: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类:贪污型犯罪贿赂型犯罪贪污罪◆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2、员(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3、,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这里的“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如任命、指派、提名、推荐、认可、同意、批准等均可,无论是书面委任文件还是口头提名,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上述委派形式之一即可。贪污罪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纪要)从事公务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实质特征。贪污罪对于受委派从事公

4、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更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活动,而不再是单纯关注国家工人人员的身份形式,只要真正地代表国有单位行使了相关职务活动,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中,即使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委派手续,但仍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同样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受托管理、经营)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及其他方法刑法第93条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5、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6、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案例被告人陈焕林于2004年12月18日,利用其担任潮案县彩塘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经手向潮安县彩塘镇民政办公室领取民政部门发给该村的在伍军人补助款9000元和烈属补助款300元,共计人民币9300元,后将该款据为己有,挥霍花光.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贪污罪法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7、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法条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司法解释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贪污罪与错账

8、、错款行为的界限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数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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