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海关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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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尼西亚海关法[日期:2011-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313 次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与海关法   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或从内地直达国外,因而在有国际航空站、国际联运火车站的内地也设置了海关,或者在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办事机构,这类设立于开放口岸的沿海海关、边境陆关或内地陆关,都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执行监督管理和征收关税,统称为海关。   海关法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法。它是主权国家用以调整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2、而发生的管理关系的法律。海关法的实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表现,主要为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服务,因为各主权国家无论其实施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要由其各自的海关在对外口岸、机场等关口实施监督管理,外国货物输入时,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关税法令和各种非关税法令,以及海关的诸项规章制度进行查验和征税,对不法进口货物予以扣留、销毁、没收或退回,海关法在对外贸易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印尼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95年10号总统令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条。主要规定了海关

3、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制度、仓储制度、关税制度、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刑事责任等,同时,对簿记、反倾销与反补贴、海关调查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和其他国家的海关法一样,印尼海关法把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调整海关对迸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关系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三、印尼海关法的特征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印尼海关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综合性   由于海关管理关系众多,决定了海关法是多个具有海关法律关系的法的综合,它包括了调整海关系统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的货物所有人或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海关业

4、务管理法,以及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二)涉外性   海关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印尼当局从维护国家主权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出发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   则等因素,具有鲜明的涉外特征。   (三)原则性   印尼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制度等诸多海关法律关系作了规范调整,但相当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则,广泛授权政府制定。内容虽然很多、但需要辅以大量的法律、政府条例、部长法令和国际惯例,才易于操作。   (四)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印尼海关法主要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但仍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定,既规定海关与管理相对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又

5、规定了实现这种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是一个充分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   第二节 海关职权   印度尼西亚负责海关管理、办理海关手续的机构是关税与消费税总局,海关官员则指该局的官员。印尼海关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对海关事务进行监管和查处,依法行使查验权、搜查权、封存权、行政处罚权和刑事调查权等。可以配备和使用武器,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一、搜查权   1、有权截停并搜查运输工具和所载货物;   2、有权搜查依海关法颁发许可进行经营的场所,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场所,如临时仓库和共同经营场所等;   3、权搜查存放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4、为办理海关法规定的手续,有

6、权搜查除住宅外的其他场所;   5、为执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法律规定的海关手续,依法对下列人进行人身搜查:(1)在进入关境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即将离开该运输工具的人;(2)在正驶离关境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准备登上该运输工具的人;(3)正在或者刚离开暂存仓库或者保税仓库的人;(4)正在或者刚离开海关监管区的人。   二、封存权   对于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以及装载在运输工具上、储存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应予监管的出口货物和其他货物,有权加锁、加封,施予必要的封记。未经海关许可,海关封记不得开启、挪移或损毁,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有义务保管钥匙,同时保证封记不被破坏

7、。   印尼政府认可的外国海关或者有关机构,如已经对上述货物加封,海关当局应当承认,无须重复加封。   三、查验权   1、有权要求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向海关呈验货物、开启运输工具或者其中某一部分、开启每个包裹,以接受海关查验。如当事人拒绝接受查验,海关官员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2、在收件人在场时,有权开启涉嫌装有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邮件。如果收件人无法到场,海关官员有权与邮政人员共同开拆该邮件。   3、有权要求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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