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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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摘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规范法官裁判的一种规则,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民事上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未规定,因而相对于一审程序而言,在我国的上诉审程序中上诉人可能更大程度地承担着上诉请求被驳回等更为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禁止不利益变更;民事上诉;处分权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础理论所谓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不管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其判决既不能加重

2、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应得的民事利益,其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原审判决。”(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性质。对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性质而言,笔者比较赞同廖中洪教授的观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在二审程序中,是对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特定条件下,指导和规制法官裁判的原则。”①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不是诉讼中的程序性原则,是对于二审程序中法官裁判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的原则。(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的“不利益”的范围。在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解中,我们必须明确“不利益”的内容包括哪些。目前,大多数学者觉得只有实体利益,实际上它不仅包括实体利益,也包括程序利

3、益(例如当事人的审级利益)。那么,对“不利益”的判断标准如何规定呢?笔者认为,其判断标准就是根据上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E即判决主文部分与上诉请求范围进行比较。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具有既判力,当然不产生“不利益”的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诉讼抵消成功的,则既判力也及于判决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利益”的判断标准不仅包括判决的主文,还包括判决的理由。二、国外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规定的考量在大陆法系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法院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不能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5条规定:变更第一审判决,只能在上诉

4、人申请不服的限度内进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6条规定:对于第一审判决,只能在上诉人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设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但上诉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时一般会做以下几种处理:理由充分的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上诉法院可作出变更判决;上诉无理,驳回上诉;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由此可见,英美法系虽然没有之间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但实际上却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运用。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意义(一)加强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防止司法审查权滥用。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二审法院为了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从而运用国家审判者

5、这样的一个特殊身份来支持和帮助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请求,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裁判。那么,对于在利益上存在对立和矛盾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法院在客观上势必会失去中立者的地位,充当了当事人的角色。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能有效地防止法院滥用司法审查权,通过要求在只有一方的情况下,上诉不增加民事责任的方式,加强当事人诉权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实现上诉制度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控辩平衡故而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一方当事人进行特殊保护,而民事诉讼中似乎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民事诉讼中不会存在当事人

6、因为害怕而不敢上诉的情况,相反,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有可能因为担心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自己而不敢上诉。如果确立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当事人在上诉审中所承担的最坏结果也仅仅是上诉请求被驳回。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就能充分行使上诉权,而不会因为害怕有所顾忌,从而保障了当事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和上诉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四、我国关于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困境、条件及对策(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确认的困境。首先,在我国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普遍都是优先追求实体的公正,对程序公正的观念比较淡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核心理念与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理

7、念有一定的冲突。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善,因而目前如果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会容易造成二审法院以其他制度来规避该原则的适用。因此在确立该原则时应恰当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得到妥善衔接,才能达到确立该原则的目的。(二)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建议。目前,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解决,在考量了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一些相关规定,笔者对于该原则在我国的具体确立中有如下建议:1、加强法院告知制度的完善,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合理行使。“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上诉人的上诉权利,实现上诉制度的目的。但同时

8、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上诉人的处分权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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