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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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掌握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含义及包括的法律。尤其要注意容易混淆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节约能源法》等归属的法律部门。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0.2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1)要区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法规和规章。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2、法规,其名称是“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2)了解前五类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掌握其效力层级。重点把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内容。(3)掌握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重点把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规定。(4)重点掌握建设行政法规所包括的内容。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了解与法人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3、织。要了解自然人的三种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掌握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分类。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而非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并非

4、都需要办理登记。(3)掌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法人组织。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0.1掌握代理的主要种类及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重点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要注意委托代理的第三种情形,即代理人死亡,可以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则不能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只能导致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

5、执业资格考试30.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要掌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要结合案例重点把握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质或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形式上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等同于无效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同时,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其效力。(2)掌握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个法律责任包括两类连带责任。即,委托书授权不明和违法代理,要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和第三人故意行为,要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或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要很好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30/06/2

6、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0.1掌握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要掌握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掌握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三项权利。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40.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主要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要把握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标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范围。设立

7、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40.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按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要把握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二者是不同的事件,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等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不是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也不是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更不是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2)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

8、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30/06/202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z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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