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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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

2、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

3、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和适用主体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本条例所规范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通过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可以明确本条例使用的主体范围。一、一、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从政府信息和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

5、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 二、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一是,仅仅适用于中央行政机关。二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权利的组织,既广义上的行政机关。三是,适用于立法机关和广义上的行政机关。四是,适用于立法、司法、行政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

6、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三是,规定了各

7、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集中体现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四个方面。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组织、协调关系,也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的管理领导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组织领导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其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承担着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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