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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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京地税营[1998]34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49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资源税公布日期:1998-07-31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34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1、我市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仍继续执行“资源税在开采地纳税”的原则(即属地征收的原则)。对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已实行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资源税办法的单位仍可按原规定执行。2、《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标准,我市按照《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8号)①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3、人的手续费按5%提取。注释:①此处失效,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2]361号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情况,认真核实并开据甲、乙两种证明,同时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4、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将上述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②注释:②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

5、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390号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6、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第七条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

7、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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