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

ID:28644666

大小:6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2-12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_第1页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_第2页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_第3页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_第4页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量刑公正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  谢佑平贺贤文  【摘要】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督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现阶段我

2、国司法领域在体制、组织、程序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出向科学合理的制度转进的趋势。当前,有关司法公正的关注焦点集中在量刑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上。特别是从最近发生的广东许霆案和南京彭宇案上,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书量刑不正确、不规范的现象。其中原因主要是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恪守着自“根据地时期”形成的范式,部分是法官反映在判决书上的审判的任性与恣意,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受程序规制的轻视或者忽略。有鉴于此,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抛弃叠床架屋式的监察监督,而坚定“以程序制约权力”,通过程序的科学设计来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一.---  在中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是对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量刑,作为裁判公民生命权与自由权的最终结果,其在刑事审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量刑上所出现的问题和不公,必将成为社会公众和以推动国家法治为自觉使命的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1]所谓量刑公正,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公平裁判、不偏不倚。[2]当前条件下,我国刑事裁判量刑中

4、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量刑畸轻畸重——量刑理性的缺失。这种量刑的畸轻畸重,集中表现在司法裁判者对犯罪罪名的确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刑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解释权,并且这种解释权的行使可以抛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中,法院基于同样的盗窃罪名,先后做出了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即便不考虑司法权之外的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左右,如此悬殊的判决至少也昭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在司法恣意的环境里,司法审判可能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渐行渐远,甚至由于理性的缺乏而打开了“潘多拉盒子”里的司法类推。在中国,没有从自然法到自然法则,再到程

5、序的法律正统性的进化路径,法律的正统性取决于决定者争取民心同意的努力,在此基础上,“说服”成为中国法传统的关键范畴。但是,在没有程序保障的情形下,说服极易变质为压服,同意也可能成为曲意迎合,与此同时,程序如果不能保证合理的自主选择,就会妨碍社会进步,如果不能吸收不满就会危及统治秩序的正统性。[3].---  第二,量刑理由的不足——程序正义的缺失。量刑理由,与定罪说理共同构成了裁判说理的两大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广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司法症结。具体而言,现阶段中国的判决理由的缺憾表现为:一是没有依法对事实的认定作充分、有力的分析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对推导出判决结论的

6、每一步没有具体阐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三是以道德理念作为大前提进行案件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对双方当事人与法无关的争执焦点过多地加以批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过多地论述基本的法理和法律术语的定义的现象时有发生。[4]立足于量刑说理的角度,这些问题可以细化为:一是量刑说理语言程式化,缺乏法律规范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结合;二是合议庭持有不同意见的法官的意见没有体现在判决书上;三是量刑说理剑走偏锋,内容极不完整,特别是刑罚并科时仅对主刑说理而对附加刑不予以论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据自己的喜好作取舍,有的对辩护意见评判浅尝辄止,甚至避而不谈

7、。在国内外诸多法学家视为程序正义的当然内容的背景下,[5]我国司法裁判书在量刑理由上所表现出来的轻视,实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违背。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全的司法权威情形下,法官群体所作出的裁判就格外需要包括量刑说理在内的裁判说理来树立公信力和权威。  第三,滥用自由裁量权——程序规制的缺失。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同时,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刑罚应当实现个别化的矛盾,使得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处在国家法治秩序建构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表现出了非常态的伸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