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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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谢佑平贺贤文【摘要】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小,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人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屮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替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在体制、组织、程序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出向科学合理的制度转进的趋势。当前,有关司法公正的关注焦点集小在量刑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上。特別是从最近发生的广东许霆

2、案和南京彭宇案上,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书量刑不匸确、不规范的现象。其中原因主婆是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恪守着口“根据地吋期”形成的范式,部分是法官反映在判决书上的审判的任性•恣意,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对法官口由裁虽:权受程序规制的轻视或者忽略。有鉴于此,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抛弃叠床架屋式的监察监督,而坚定“以程序制约权力”,通过程序的科学设计来规制口山裁量权的行使。在中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是对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量刑,作为裁判公民住命权与H由权的最终结果,其在刑事审

3、判小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量刑上所出现的问题和不公,必将成为社会公众和以推动国家法治为H觉使命的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叮所谓量刑公正,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公平裁判、不偏不倚。[2]当前条件下,我国刑事裁判量刑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最刑畸轻畸重——最刑理性的缺失。这种量刑的畸轻畸重,集屮表现在司法裁判者对犯罪罪名的确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刑罚种类和幅度的

4、选样拥有儿乎不受限制的解释权,并且这种解释权的行使可以抛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小,法院基于同样的盗窃罪名,先后做出了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即便不考虑司法权Z外的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左右,如此悬殊的判决至少也昭示了法官口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在司法恣意的环境里,司法审判可能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渐行渐远,其至由于理性的缺乏而打开了“潘多拉盒子”里的司法类推。在小国,没有从H然法到H然法则,再到程序的法律正统性的进化路径,法律的正统性取决于决定者争取民心同意的努力,在此基础上,“说服”成为中国法传统的关键范畴。但是,在没有

5、程序保障的情形下,说服极易变质为压服,同意也可能成为1111意迎合,与此同时,程序如果不能保证合理的B主选择,就会妨碍社会进步,如果不能吸收不满就会危及统治秩序的正统性。[3]第二,量刑理由的不足一一程序正义的缺失。量刑理由,与定罪说理共同构成了裁判说理的两大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广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司法症结。具体而言,现阶段屮国的判决理由的缺憾表现为:一是没有依法对事实的认定作充分、有力的分析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对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每一步没有具体阐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三是以道徳理念作为大前提进行案件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四

6、是对双方当事人•法无关的争执焦点过多地加以批判的现彖时有发生;五是过多地论述基本的法理和法律术语的定义的现象时有发牛。[4]立足于量刑说理的角度,这些问题可以细化为:一是量刑说理语言程式化,缺乏法律规范性•个案差界性的结合;二是合议庭持有不同意见的法官的意见没有体现在判决巧上;三是量刑说理剑走偏锋,内容极不完整,特別是刑罚并科时仅对主刑说理而对附加刑不予以论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据口己的喜好作取舍,有的对辩护意见评判浅尝辄止,甚至避而不谈。在国内外诸多法学家视为程序止义的当然内容的廿景下,[5]我国司法裁判书在虽:刑理由上所表

7、现出来的轻视,实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违背。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全的司法权威情形下,法官群体所作出的裁判就格外盂要包括量刑说理在内的裁判说理来树立公信力和权威。笫三,滥用自由裁量权——程序规制的缺失。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肓接导致法官H由裁最权的产生,同时,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刑罚应当实现个别化的才盾,使得量刑H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处在国家法治秩序建构的丿力史条件下,我国法官的B由裁判权表现出了非常态的伸缩性。一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亨有儿乎不受限制的法律解

8、释权。嚳如,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完全不受当事人提交案件与发农争议的限制以及不必给出任何证明的抽象性的“是否”解释权,各级法院的法官在个案中如果改变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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