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doc

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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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认定对象认定范围为: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

2、生。认定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二、认定原则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三、认定机构(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日常工作。(二)认定工作小组。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院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3、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一)认定等级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即特困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二)基本条件1、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4、。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A类:⑴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⑵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⑶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⑷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⑹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2、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40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困难

5、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B类:⑴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⑵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去世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⑶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⑷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⑸因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3、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550元以下。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C类:(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

6、定工作,家庭经济条件困难;(3)因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补充条件(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范围,可不予公示。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福建

7、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由当地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采用班级初审、院系审查、校级审核的三级共同审核认定办法;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二)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由该生所在班级同学初步确认,结合学生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情况以及当地乡(镇)或区(县)出具的贫困证明,由认定评议小组

8、提供初审名单。(三)各院系对已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原则上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0%,其中特困生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5%,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15%。(四)初步确定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并经认定工作小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七、工作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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