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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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随机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活动中所实施的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中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所进行的核查、在市场主体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之外开展的行政检查,以及全面性、普遍性的行政检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

2、法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随机抽查计划在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综合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例行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的检查。本办法所称专项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和市局的专项部署,对具有专项要求,不宜纳入综合抽查范围的事项开展的随机检查。第四条(原则)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统筹协同、实地检查和及时、审慎处置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查人员应

3、当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不得随意开展随机抽查,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第二章随机抽查职责第五条(法规处职责)市局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随机抽查工作制度;(二)拟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依法监督随机抽查工作。第六条(企业处职责)市局企业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维护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二)拟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三)统筹协调随机抽查具体工作;(四)统筹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公示工作。第七条(业务处室职责)市局各业务处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随机抽查事项

4、清单中的检查内容进行菜单式细化,并与随机抽查系统做好衔接;(二)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三)根据职能督促区县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四)指导区县局开展随机抽查的后续处置工作;(五)公开与职责相关的随机抽查结果、查处结果;(六)提出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案,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八条(区县局职责)各区县局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市局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制度;(二)组织实施市局下达的随机抽查任务,制定下达本局随机抽查任务;(三)依法处置随机抽查所发现的问题;(四)管理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五)根

5、据随机抽查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第九条(检查人员职责)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随机抽查工作任务;(二)即时、规范采集随机抽查信息;(三)发现显见的违法行为;(四)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处置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延监管。前款第(三)项的显见的违法行为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够发现的违法行为。第三章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第十条(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市局法规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区县局意见基础上拟定,报市

6、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区县局不得自行制定或随意增减清单事项。国家工商总局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除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十一条(一次性清单)各区县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清单之外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的,应当报相关业务处室审查,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形成一次性清单,由区县局在本辖区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结束后,一次性清单自动失效。第十二条(清单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含一次性清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

7、公布。第十三条(年度抽查计划)各业务处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和市局相关工作部署,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范围内,在征求区县局意见基础上,初步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计划(含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对检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月31日前交企业处汇总。企业处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统筹,区分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计划,形成全系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布。凡可以纳入综合抽查的检查事项,应纳入综合抽查计划。可以结合开展的专项抽查工作

8、,应结合进行。第十四条(临时性抽查计划)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和市局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需要对未纳入年度抽查计划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临时性抽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企业处公布。第四章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第十五条(随机抽查系统)市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统一建立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作为随机抽查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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