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

ID:30448029

大小:71.54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30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_第1页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_第2页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_第3页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_第4页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word格式论文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  论文摘要: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以及应收处罚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构,犯罪客观方面在故意犯罪中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在现行刑法分则如129条等之规定,危害结果在这些犯罪中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引入有助于分则条文的合理解释,但并不能直接使用此概念,而破坏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架构。在刑事法领域,必须结合刑事政策和犯罪的追诉程序,有效的解释此特殊现象与消解可能带来的矛盾。  论文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犯罪论体系刑事政策word格式论文  不可否认的是,在1997刑

2、法的背景之下,犯罪论体系,尤其是传统的四要件论,在解决某些犯罪的成立上,如果坚持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在定罪量刑上,就会出现偏差。如1997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在此罪的主观方面,就存在故意说、间接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故意过失混合说等种种观点,而刑法第14、15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是对行为和结果都处于明知的状态,而过失犯罪必须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罚,对于一种犯罪不可能是对行为的故意而对结果持过失的主观状态;而将此罪认定为对行为(丢失枪支不报告)和(造成严重后果)都持故意的主观心理(至少是间接故意,则明显会造成罪刑不均衡和无法与

3、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别的情形。在坚持我国的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也就是坚持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并给予行为人刑法上否定评价的唯一依据之下,引入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理论不仅可以解决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也可以解释1997刑法之下所体现的刑事政策。  一、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可能的确证  客观处罚条件,对于解决实质的法益侵害的控制、程序证明上的优势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维度之下,客观的处罚条件的理念,也有着发挥的空间。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word格式论文对于此条文所描述的主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此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才有可能构成本罪。二是客观方面有两个层次。(1)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2)造成严重后果。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前所述,虽然在本罪的主观方面,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与观点,但在笔者看来,应将此罪认定为故意犯罪。  首先,对于本罪中值得注意的另两处客观事实描述:主体的特殊性和严重后果的出现,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这里,

5、这两点,又有所区别,对于行为人本身的主体特征,不需要行为人有认识,而对于客观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在此,需要行为人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但并不是犯罪的故意。  其次,本文认为,为了达到刑法处罚的必要性,立法者在此认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本身已具有了一定的抽象危险性,在中国这样一个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国家中,公务用枪遗矢在社会上必然会造成一定范围之内的恐慌。但从刑法处罚的必要性以及形式政策角度的考虑上而言,丢失枪支的抽象危险,在未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的后果之前,运用其他的惩处手段(如内部处罚、纪律处分、开除等)已经可以对等于行为人应当负担的责任了,不必

6、动用刑罚进行制裁。正如陈洪兵老师所言:“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属于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违反加重犯’特意加上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值得科处刑罚,造成严重后果’可谓间接结果。成立犯罪加上这一限制性条件,是对行为人有利的评价,因此,即便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显示的认识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也不违背怎人注意原理,而且行为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也并非结果责任。”  最后,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word格式论文从司法实践上,这种严重后果,虽然不排除直接后果的可能性,但通常表现为枪支

7、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而造成严重后果(间接危害结果)。事实上,只要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肯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将其认定为故意犯罪,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只承认故意的共同犯罪,而不承认过失的教唆犯与对过失犯的教唆。但是,丢失枪支不报罪完全可能存在共同犯罪。例如,警察甲以警察乙一起出差,途中,甲丢失了枪支,打算立即报告。但乙反复劝说甲不要报告,甲没有及时报告,最终导致发生严重结果。如果将丢失枪

8、支不报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同时认为故意包含了过失,也可以对甲的行为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然而,一旦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就难以认定乙成立教唆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