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_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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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犯罪论体系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内容摘要: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以及应收处罚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构,犯罪客观方而在故意犯罪中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在现行刑法分则如129条等Z规定,危害结果在这些犯罪中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引入有助于分则条文的合理解释,但并不能直接使用此概念,而破坏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架构。在刑事法领域,必须结合刑事政策和犯罪的追诉程序,有效的解释此特殊现象与消解可能带來的才盾。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犯罪论体系刑事政策不可否认的是,在1997刑法的背景之下,犯罪论体系,尤其是传统的四要件论,在解决某些犯罪的成立上,如果

2、坚持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在定罪量刑上,就会出现偏差。如1997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在此罪的主观方面,就存在故意说、间接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故意过失混合说等种种观点,而刑法第14、15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是对行为和结果都处于明知的状态,而过失犯罪必须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罚,对于一•种犯罪不可能是对行为的故意而对结果持过失的主观状态;而将此罪认定为对行为(丢失枪支不报告)和(造成严重后果)都持故意的主观心理(至少是间接故意,则明显会造成罪刑不均衡和无法少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别的悄形。在坚持我国的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也就是坚持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并给予行为人刑法

3、上否定评价的唯一依据Z下,引入徳日刑法理论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理论不仅可以解决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也可以解释1997刑法Z下所体现的刑事政策。一、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在我国刑法条文小可能的确证客观处罚条件,对于解决实质的法益侵害的控制、程序证明上的优势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维度Z下,客观的处罚条件的理念,也有着发挥的空间。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此条文所描述的主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儿个关键问题,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此罪是真正身份犯,只

4、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才有可能构成本罪。二是客观方面有两个层次。(1)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2)造成严重后果。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前所述,虽然在本罪的主观方面,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与观点,但在笔者看來,应将此罪认定为故意犯罪。首先,对于本罪中值得注意的另两处客观事实描述:主体的特殊性和严重后果的出现,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这里,这两点,乂有所区别,对于行为人本身的主体特征,不需要行为人有认识,而对于客观的严重后果的发牛,在此,需要行为人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但并不是犯罪的故意。其次,本文认为,为了达到刑法处罚的必要

5、性,立法者在此认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本身已具有了一定的抽象危险性,在中国这样一个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国家屮,公务川枪遗矢在社会上必然会造成一定范围Z内的恐慌。但从刑法处罚的必要性以及形式政策角度的考虑上而言,丢失枪支的抽彖危险,在未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的后果Z前,运川其他的惩处手段(如内部处罚、纪律处分、开除等)已经可以对等于行为人应当负担的责任了,不必动用刑罚进行制裁。正如陈洪兵老师所言:“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属于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违反加重犯’特意加上只冇'造成严重后果'才值得科处刑罚,造成严重后果’可谓间接结果。成立犯

6、罪加上这一限制性条件,是对行为人有利的评价,因此,即便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显示的认识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也不违背怎人注意原理,而且行为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也并非结果责任。”最后,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从司法实践上,这种严重后果,虽然不排除直接后果的可能性,但通常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了Z手后,成为不法分了的作案工具,而造成严垂后果(间接危害结果)。事实上,只要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严垂后果的发生(町以肯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严重后果发生的口J能性),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将其认定为

7、故意犯罪,其中的一个垂要原因是,我国刑法只承认故意的共同犯罪,而不承认过失的教唆犯与对过失犯的教唆。但是,丢失枪支不报罪完全可能存在共同犯罪。例如,警察甲以警察乙一起出差,途中,甲丢失了枪支,打算立即报告。但乙反复劝说甲不耍报告,甲没有及时报告,最终导致发牛严重结果。如果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同时认为故意包含了过失,也可以对甲的行为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然而,一旦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就难以认定乙成立教唆犯。可是,如果不将乙作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教唆犯处罚,则明显不合适。所以,将丢火枪支不报罪确定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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