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水海渔〔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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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路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文件路水海渔〔2016〕51号台州市路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路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科、室、站、所:现将《路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台州市路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2016年8月29日-7-路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财务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财政及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一、预算管理规定局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局机关(含内设科

2、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的账务,统筹和调剂各单位资金,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各单位的公用经费由局财务科单独编制次年预算,项目经费由各单位提出,经财务科汇总后,由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财政。项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执行,项目资金由各线分管领导把关。对于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相应的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格式、要求、时间,对项目支出作出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二、财务审批权限划分坚持班子领导下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7-(一)3000元以下(含3000

3、元)的报销,经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二)3000元以上30000以下(含30000元)的报销,先经手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线领导签名,再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三)30000元以上的报销(有明确的文件、合同除外),经局班子研究决定后形成抄告单或会议记录,先经手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线领导签名,再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四)财政、人事部门明确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及代扣代缴等经常性支出,财务科经办,财务科科长审核,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三、公务卡使用和借款管理根据区财

4、政局、区监察局《关于实施台州市路桥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路财办发〔2013〕21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在公务卡强制使用目录内的支出,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对使用公务卡的消费,报销时须附刷卡记录。四、差旅费(含会议、培训)报销(一)工作人员出差前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实行分级审批。各单位干部职工出差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局班子由局长批准。同时严格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报销会议、培训类差旅费,须附会议、培训通知。-7-(二)驾驶员出差补贴、行车里程补贴,按区财

5、政统一规定执行。五、招待及会议管理(一)招待严格按《台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台市委办发〔2015〕5号)和《台州市近期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暂行标准》(台接办〔2015〕1号)执行。接待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公函或相关文件通知;报销时,附正式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菜单。(二)会议和培训严格按《路桥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路区委办发〔2014〕26号)、《路桥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路区委办发〔2014〕26号)、《关于调整培训费和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路财预发〔2016〕11号)执行。另外,在路桥区域内自

6、主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按区采购办文件规定,应在区政府招标确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优确定饭店。报销时,须附每年度的路桥区干部培训计划、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正式发票、菜单及政府采购合同。六、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采购申报、登记和管理,财务科负责其资金的申请、核算和建账。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路财国资发〔2008〕-7-77号)和《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路财国资发〔2

7、010〕17号)规定办理。七、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加强票据管理,各单位对各种票据要严格管理,严禁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严禁将非税收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置账外账等设立小金库。八、基本建设项目类财务管理(一)按照《路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路政办发〔2013〕88号)有关规定办理。(二)基本建设财务支出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基建项目

8、资金审核支付的有关规定》。合同内项目按合同条款要求的正常性支付,工程款的支出先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在附有支付凭证的发票背面注明事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由单位法人(或委托人)审批。变更增加及合同外项目,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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