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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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议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法律设置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补救。再审程序最积极的作用就是纠正错误的判决,最大化地实现实体公正,但是再审程序却存在诸多弊端和消极作用:  其一是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终审的裁判确立稳定的法律关系。再审程序规定当事人可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起再审,更规定人民检察院可随时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可随时决定再审,从逻辑上讲,终审的裁判并非终审,终审

2、确立的法律关系将永远处在不稳定的状态。  其二是对法律权威的破坏。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只要已经终审裁判,任何人都应无条件地执行裁判。如果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可以在另一个地方和另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并有可能使结果有利于自己,那么当事人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其三是增加当事人的

3、讼累。再审制度中当事人会被卷入无休止地诉讼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我国再审程序的设置,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论认识,其价值取向是实现实体的正义。但如果对申请决定再审的主体和法定事由不加限制就会导致频繁再审,无所谓终审裁判,法律反倒失去了公正性之存在。民诉法作为程序法,其功能是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参加诉讼的机会,只要程序是合法的,诉讼结果就应该由当事人来承担,而不应该仅以社会的正义观念和公正标准来评价法官的裁判,只要不符合“民意”就是错误的,就要一审再审,法官就要一而再地纠正所谓“错误”的判决。  既然再审程序的规定并不能保证每个个案实体正义

4、的实现,现实的选择是,以“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以及在保障生效裁决稳定性与争议解决效率性之间求得一种衡平”为目的构建尽可能最大化地实现实体公正的再审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申请再审的主体应实行当事人主体制。现行民诉法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法律规定

5、人民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可发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有再审事由而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对于有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再审权力规定要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而且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两年时间限制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随时发动或提出  再审请求,这样规定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赋予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权,极大地诱发现实中的“人情案”、“关系案”。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其本质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排斥国家权力的过分干预,其程序的操作很大程度上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因此申请再审的主体一般应限于当事人,人民检察院

6、作例外规定。当事人只要具有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无须法院的审批程序,当然享有再审请求权;人民检察院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抗诉权。排除人民法院的再审提起权,以保持法院对民事案件裁决的中立性。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

7、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规定有其很大的局限性,一是没有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权保护。“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一方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出示新的证据企图改变原判决、裁定,让另一方承提不利的后果,无疑是很不公平的。现在不少学者主张举证时限制度,主张证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否则失效。二是规定比较原则化,表述含糊,如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究竟是什么样的适用错误才可以再审没有规定清楚。

8、法官对“法律适用错误”将有很大的操作自由。三是法定事由的规定不全面。如规定了“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由,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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