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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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的应用和完善(我没办法大幅度的修改题目,因为题目的修改就要涉及文章内容的大幅改动,甚至是整篇文章的推倒重来,我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摘要: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应该立足于整体化的思维来对民事再审的新证据进行全面解读。再审新证据也是用以反映案件的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或事实材料,应当拥有普通证据的基本属性。以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有利于在发掘事实的基础上来实现实体的公正,目前在世界主流国家大都在某种限度上把新证据作为引起再审的理由之一。就我国而言在严格的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上还缺少现实基础,不过也不能太过放宽引起再审的新证据范围,新证

2、据的使用与认定必须在实体公正与既判力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之上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关键字: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一、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概述(一)新证据的概念所谓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就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而言,是指在在原审程序中未能提出且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中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对于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新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第四十四条条第一款做了重新定义,该条款把新证据定义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新证据的构成要件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

3、成文法中对于新证据的定义显得过于的简单,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是以证据是否在原审中提出作为标准,以判断证据是否是新证据,这种法律解释,歪曲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严格的控制再审启动的事由的原意。而且对于再审新证据的范围的界定也是比较的复杂,具体来说对于新证据的界定需要从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实质要件三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认定:1、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也就是时间条件,所谓的“新证据”8,是以具体的时间为标准界定的再审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的时间情况,新的证据在时间上要满足下面三点要求:第一,新的证据为原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向法院新提交的证据。第

4、二,新的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第三,新的证据是原审程序结束之前已经形成的证据。“新发现”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对证据的主观认识,而“已形成”强调的是证据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2、主观要件所谓再审新证据的主观要件又被称之为原因条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之中之所以没能提出新证据的原因,是否是出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笔者对此的观点是界定再审新证据的主观要件,应当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证据提供的延迟,这种当事人无法左右的原因自然超出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范围,因此导致迟延的证据便可以成为新证据。区分原审当事人未能按期举证的原因,划分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有效排除当事人由

5、于主观因素不积极举证、恶意持有证据等情形,又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新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环境外部客观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新的证据的种类详细规定,因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系规定,进一步细化新的证据的主观原因。3、实质要件再审新证据的实质条件是指再审新证据必须与原诉具有特定关联性,能够用于证明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新证据与原诉是不可分的,新证据对于原审裁判事实的认定和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会有主导性的影响。第一,新证据与原诉是不可分的,并且要与原诉相关联。第二,新证据要能够对原审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和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主导性的影响。

6、另外,原审裁判的错误是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有错误或者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认定错误,非主要事实与法律关系的错误仍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二、当前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般说来,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就会自动生成确认力和执行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这一基本制度是维护法院裁判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但是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活动中来看,并非所有的民事生效裁判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基本目的8,既定裁判并非总是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由于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其他原因,客观上决定了生效裁判即使经过了第一审、第二审,仍有可能出错。姜

7、启波、李玉林案件受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第72页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对生效的裁判进行修正和监督,否则,片面的强调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会最终毁坏法院的权威形象,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亦将渐行渐远。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载于法学研究,2005第5期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再审程序的出现和运用显得极为的必要。再审程序就是为了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之处进行修正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对再审程序作了明文规定,再审程序有助于法院修正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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