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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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摘要〕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内容。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更加注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缺乏对事实认定的必要研究。而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问题案件均是事实认定出现了差错。本文从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价值出发进行分析,把握该认识活动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分析总结其客观化的主要因素,实现真实发现与诉讼目的之间的平衡。〔关键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事裁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1)06-0092-06一、弓

2、丨言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两大基本内容。纵观人类审判的历史,任何国家,任何法系,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的规范应用于事实认定的结论,进而得出相应的法律结果的过程。在法学方法论上,这一过程经常被简化为司法的三段论,即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推理的小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的结论;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将小前提应用于大前提之下,进而推导得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将小前提应用于大前提的过程中,需要将小前提中所包含的朴素的案件事实进行分解,将其涵摄归属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构成要

3、件之下。因此,在整个三段论的过程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都必需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加以确定。理论界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1)查明案件争议的事实真相,即事实认定问题。(2)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法律适用问题[1-2]o“事实认定需要考证,利用纷繁复杂的素材,借助于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事实的结论,而法律适用则以了解法律的含义和真意为前提”:3]o在这两个问题中,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更加注重法律适用问题,即从法律价值和立法原则出发,不断的对现有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进行解释和探讨;但是,对于

4、事实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缺乏必要和足够的重视,更加缺乏专门的和系统的分析研究,理所当然的认为事实认定仅仅是裁判法官的职责所在,是执业法官凭借职业经验在内心所作的主观性工作。由于这一工作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因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甚至是封闭性,于是事实认定的结论被贴上了法律事实的标签,法官的裁判也变成了无法为外界所知的内心独裁,裁判法官以外的人对事实认定的结论无从评价,也无法评价,即使是法官的认识与其他人的认识结论大相径庭,这也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纵观在社会中产生巨大反响的“经典案例”,例如南京的

5、彭宇案,两位老人双双在法院门前服毒的孙晓娇案件,还有刑事诉讼中,赵作海、余祥林、杜培武等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事实认定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裁判法官运用证据、经验常识和逻辑推理,所进行的回溯性认识,它有别于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运用事实片段,进行比对和拼凑,完成从已知到未知的认识,只能是对未知的一种尝试性的认识,无法获得完全确定的结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倡导“实事求是”,以之作为指引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人类现有技术和认识能力的限定下,这种对客观真实的发现,永远是镜中花、水中月,只能向往,

6、无法得到。因此,追求法律事实尽可能的去发现真实,才是我们实现司法正义的唯一途径,而实现发现真实的唯一方法,就是法律事实的客观化。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裁判者极力强调实质正义的获得,注重追求事实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在民事裁判中,夹杂了过多的与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无关的不确定的主观性因素,过度膨胀的自由裁量权带来了民事裁判权的滥用。裁判者无视民事诉讼程序的约束,对证据规则置若罔闻,忽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使得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司法运行中完全走样,客观上无法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结果诉讼效果难被认可和接受,上诉、申诉、重审、

7、改判、上访事件频发,带来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丧失了司法公信力[4]。因此,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事实的真相,并不是解决事实认定问题的最佳方法。在民事审判中,我们应当立足于实现发现真实与诉讼目的平衡,诉讼真实是为诉讼目的服务的,只有在发现诉讼真实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诉讼目的,而对于诉讼真实的发现必然要求在民事裁判中,合理制约自由裁量权,实现事实认定的客观化。二、事实认定的价值分析(一)发现真实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基本前提我国民事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两大主

8、题。“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行政审判,可以说各种审判活动均关乎和影响人民群众的福祉,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人走入法院、选择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公民都必然希望裁判的过程和结果是'可预测的',即可信赖法官将会根据'真实的事实'、'正确的法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5]。“法治的原则不仅要求一致地和非专断地适用法律,而且要求关于事实的形成存在一致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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