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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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第2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

2、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路法》第47条。基本建设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含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许可及地方高速公路项

3、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第33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24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6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3条第3款一、施工许可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

4、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2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6条。基本建设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目录第11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和下放管理

5、层级目录第24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下放或部分下放目录第13项二、竣工验收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竣工验收相关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初审的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加强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6、第34条第1款《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4号)第9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目录第17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7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

7、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形成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监理资质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监理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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