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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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  摘要:鉴定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是其中非常关键的质证程序。近几年,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在完善,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确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本文旨在剖析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证制度所面临的出庭率低的问题,并提出详细建议,以期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促进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立法的预期效果。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

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14-03  鉴定人出庭是司法鉴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也称之为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调查核实。此外,在《刑诉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高检规则》中亦对鉴定人出庭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9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

3、不开程序和实体的正义。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正是着意于通过正义程序的运行机制来促进程序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鉴定人参与到庭审中的质证环节中,有利于充分体现控辩双方平衡的要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利于法官摒弃以往对旧刑诉法中鉴定结论的不加判断就采纳的做法。尤其是鉴定意见发生矛盾时,通过在法庭质证,由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依据和原理进行解析,有利于法官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且对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从而有助于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由此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增强了鉴定活动的透明度,使得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合理,这样有利于

4、审判的顺利进行,有助于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发挥鉴定意见的证据作用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用具有科学证据的论据进一步说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此来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重罪或轻罪。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的必然要求。通过鉴定人出庭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阐明鉴定意见的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可以使得案件的定案依据充分

5、,使得当事人信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9  近些年来,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鉴定人出庭率得到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鉴定人出庭规定起步较晚,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使得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象仍旧较为普遍,从而导致诉讼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从近年来有关鉴定人出庭率的调研数据来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容乐观。在2000年前,我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刑事案件数量已有很多,然而在所有司法鉴定中只有极少数鉴定人出庭接受了法庭询问[1]。在201

6、1年至2013年这三年中,根据有关数据可知,福建省鉴定人出庭率均不足百分之一[2]。这就使得鉴定意见成了广义上的书证,难以产生质证的效果。因此,对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亟须得到重视,首先应从鉴定人出庭难的原因作出剖析。  (一)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的心理排斥  从学理上来看,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书证材料,利用自己的专有知识,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和分析,结合相关的科学原理以及理论所做作出的一种判断。日本学者指出,“鉴定人所鉴定的结果即便是对具体事实所作的报告,也并非是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他

7、所陈述的事实不过是其运用专门知识予以判断而得出的结论。”[3]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受一些客观因素以及陈述者主观方面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影响其判断的可靠性的各种因素进行审查,鉴定人必须要在法庭上回答检方以及律师的问题。然而根植于我国自古以来的“厌讼”观念,以及传统的“免事”观念的影响,使得鉴定人对法庭有抗拒心理。9  由于鉴定人大多是技术型人才,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庭审程序方面等知识了解程度不高,鉴定人会出于自身语言表达能力不高、对出庭作证的重要作用没有清晰的认识、不熟悉证据规则、不了解法庭程序、担心出庭接受质证对

8、相关技术进行解释会造成技术秘密的泄漏等等一些原因,导致其对出庭作证活动容易产生排斥,不愿意参与庭审的质证环节之中。  因此,需要对鉴定人进行培训,使其做好出庭前的充分准备,这样才会避免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讲不清事实,关键问题论据不足,导致鉴定意见苍白无力。鉴定人只有不断地、全方位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及实务技能,才能较好地发挥其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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