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城公共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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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换乘枢

2、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加气(油)站、充电站(桩)、站务用房、站台、站牌、候车亭(廊)、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公安、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

3、管理、资金安排、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路权分配和用水用电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以企业运营、社会投资、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并重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资金保障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征、减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导、特许经营、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绿色低碳、服务群众的原则。第六条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第七条 市、县

4、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新能源供给设施建设。鼓励推广新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车辆和设施,推进智能化、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交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出行方式。第八条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及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

5、、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配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6、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施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和用电价格政策,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保

7、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第十三条 园区开发、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设施,以及物流、仓储等物流集散场所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上述区域,具备公交线路通行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公交线路。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或调整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港湾式停靠站等,允许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

8、禁左、禁右路段通行和单行道双向通行。第十五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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