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论文:股东资格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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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资格论文:股东资格的认定【中文摘要】股东资格论文:股东资格的认定【中文摘要】股东资格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常涉及的问题之一,是处理诸如股权转让等相关纠纷的前提。股东因具备股东资格而享有股东权利,因具备股东资格而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与基础是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认定对于各类股东权如投票权,知情权,派生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资格认定作为一个司法审判中需要裁决的实务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关注与重视。有关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理论界研究学者少,因此成果也不多。我国公司设立登记采取形式审查方法,操作不够规范不够严格,所

2、以出现了类似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甚至还有冒名股东的情形。有很多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如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等。因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缺乏对上述文件的解释说明,致使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且没有理论研究作指导,所以当上述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便成了一个难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此类纠纷案件。近年来有关股东权益纠纷诸如表决权、分红权的争议等时有发生;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以未实际出资或未记载于公司相关文件或未工商登记为理由否认其股东身份,以此来逃避承担债务;公司发展壮大后,隐显之间就谁是真正的股东发生争议等等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

3、纷、公司或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纠纷,该以何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认定即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及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界定了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学概念,提出了股东资格认定是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承担股东义务以及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的前提与基础的观点,最后确认了股东资格认定的七个基本原则。其次进一步详细论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的基础理论,提出了合法股东应该兼备实质性特征与形式性特征,进而论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股东实际出资以及形式要件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等,股东可以依据出资行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公司章程签署,

4、工商注册,股东名册记载以及股权凭证等认定其股东资格,并从中总结出不同的依据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项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出资不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必备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股东资格与出资行为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记载于公司章程对于确认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较之公司章程记载,有更为强劲的证据上的效力。工商注册具有的只是“证权”功能,只有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时才具有重要意义。具有物权性凭证身份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票,所能证明的事实是持有人拥有出资额或股份,因此依据持有人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票来确定其拥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观点

5、是不可靠的。第三部分是全文最核心的部分,该部分对各种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包括公司成立时各种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如基于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股东凭证,工商注册登记以及继受取得,包括转让、继承、赠与等进行具体分析。“出资认定股东资格”这一基本原则并不就意味着缴纳出资的行为与股东资格的认定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公司章程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一般而言,股东名册载明的公司股东即推定为股东,但不能因此说股东名册记载就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只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地

6、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凭证仅仅是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所有人,是一种证明出资人已经出资的物权凭证,不能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成员归属关系,因此不能以股东凭证向公司当然主张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主要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公司、股东和股份受让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不需要以工商登记为必要。享有股东资格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法的已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股东资格的确认。在股份赠予的情况下,受赠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进而享有股东权均在于其他过半数股东是否同意。对于股权继承的情形,

7、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则要求当事人身前对于股权继承问题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章程无相反规定,则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取得股东资格。第四部分对特殊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做出详细分析,投资人基于某些,在以一定的资产投资于公司时,使用他人名义而并不一定以自己的名义。出现了诸如冒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隐名股东等一系列特殊的情况。由于使用名义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影响了实际投资人利益的获得,而其形成了不同的责任状态。最后结语部分是对各部分不同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分析进行的小小总结,是全篇的一个缩写。【英文摘要】

8、Shareholdersofth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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