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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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10〕101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构建生态型宜居宜业城市,加快推进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建设,现就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综合开发、完善配套”的原则和“市级统筹、街道(镇)实施、村居配合、市场运作”的思路,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7—二、实施范围(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和太湖源镇、高虹镇、於潜

2、镇、昌化镇等城镇规划区,其中以下地区实行多(高)层公寓式改造,具体为:1.锦城街道:包括余村、青龙、东门、胜利、锦桥、新民、西瓜、横潭、马溪、竹林、西墅、平山、回龙、东湖、泥山湾、民主、潘山、新联、集贤等行政村(居委会)。2.青山湖街道:包括青山、胜联、蒋杨、坎头、研口(02省道以北)等行政村。3.玲珑街道:包括玲珑、东山(高速公路以北)、夏禹桥(夏禹桥自然村)、雅园村(店基头自然村)等行政村。4.锦南街道:包括兰锦、卦畈、杨岱(高速公路以北)、柯家(高速公路以北)、市坞(高速公路以北)等行政村。5.太湖源镇:包括青云、浪口等行政村。6.於潜镇:包括金家

3、、民幸、自由(自由自然村)、后渚(后渚自然村)、下埠、横山等行政村。7.高虹镇:包括高乐、虹桥等行政村。8.昌化镇:包括东街、西街、后营、双塔(双塔工业功能区块)等行政村。(二)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其他村、重大项目推进区和重点工业工能区鼓励实行多(高)层公寓式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后,可在规划居住点实施集中联排式住房改造。—7—(三)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式农居新建、改建、扩建审批,正在办理审批手续的立即终止,首批改造试点村(名单另行公布)已批未建的停止建设。三、总体目标2010年四个街道各启动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试点,2013年完成改造

4、样板区,5年内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分阶段、分步骤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使我市城市化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形象明显改观,城中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显著改善,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四、职责分工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工作,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和任务分解落实、拟定配套政策,牵头协调项目实施和推进过程中相关审批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建设局负责规划指导、审核和建设审批,并负责

5、协调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用地的征地报批,落实用地指标。市财政局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资金。—7—市监察、公安、司法、城管执法、工商、劳动保障、民政、林业、环保、水利、拆违、行政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或成立项目实施主体,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和建设管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和纠纷调解工作。五、政策措施(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农居拆迁补偿,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

6、策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执行。(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安置房及配套建设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盘活的存量土地全部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土地储备。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参照“房改房”上市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三)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按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对于地域相邻、无规划路网隔离的相邻村庄进行整体改造。—7—(四)城中村改造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封闭运

7、行、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用于平衡项目资金的地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贴补项目实施主体。安置房项目有关规费市留部分,全额“即办即减”。(五)积极探索多模式实施城中村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实现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引入品牌企业,实行项目代建,提升项目建设品质。企业代建方式和奖励政策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六)深化撤村建居,推行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成农转居人员的户籍变更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农转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建立政策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农转居人员在撤村建居后,凡符

8、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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