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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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委文件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苏纪发〔2018〕13号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委、教育工委、教育局,省纪委省监委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省属各高校党委、纪委:现将《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此页无正文)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委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2018年10月12日─2─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

2、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集中攻坚,系统谋划、压茬推进,坚决整治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经省委同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每年选择若干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以一个一个问题的重点突破,推动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今年四季度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

3、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一)整治重点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3─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二)整治措施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

4、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

5、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4─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

6、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三)整治步骤1.公布设置标准和资质(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公开发布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通告。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在所在地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省教育厅督促各地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分批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自查自纠(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按照治理重点,集中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对照设置标准,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同时,各县(市、区)

7、对今年以来接到的相关问题举─5─报投诉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省教育厅设立集中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主动受理投诉举报。3.综合执法(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设区市统一部署,推动各县(市、区)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督)、安监、城管和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逐一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综合执法检查文书,参加综合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各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4.专项督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级教育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纪

8、委监委和上一级教育部门书面报告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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