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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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王利明数年前,我的一位在某中级法院作院长的学生,和我讨论法院是否有必要搞“大接访”。他所说的“大接访”,就是每月固定一天或数天,由院长带领全院法官接待所有上访的群众,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已经判决了的可以改判,已经执行完毕的,如果执行错误,当场可以决定回转执行。对此,法院内部一直有两种意见争执不下,所以想听听我的看法。我认为在政府机关实行大接访可能会有一些作用,也许能解决民众的一些实际问题,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倾听民间疾苦。但是,法院要实行大接访,要三思而后行。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

2、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定的程序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请求和辩论的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为此,要把双方当事人汇集在一起,来听取双方的意见,而不能偏听偏信。在大接访过程中,法官听到的是一方的陈述,而不是双方的陈述,怎么能够仅凭一面之词,就决定案件是否改判呢?如果仅仅只是听取意见,而没有经过详细地阅卷、开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环节,法官又如何能够真正查清事实?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宣布改判,这岂不是拿生效的判决当儿戏?更何况生效的判决本身就具有既判力,这是法律尊严和司法

3、权威的体现。如果一个法官可以在大接访中随便推翻生效的判决,则庄严的法庭审理还有什么意义呢?  由此,我想到了近来我们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一个说法,叫“信访不信法”。不少民众认为,发生纠纷之后不必找法院,而应当找党政领导,而且领导的职位越高则越能解决问题,以至于上访、告状甚至群体性上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做法确实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就有拦轿喊冤、由青天大老爷做主的传统,在我们电视上,这些包青天式的历史故事为人们耳熟能详,所以许多民众认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是困难的,只有真正找到包青天式的清官、

4、大官,才能为民做主。这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大量的信访确实与此有关。当然,司法功能不彰、司法权威低下以及一些法官和官员听不到人民疾苦和诉求,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人民有上访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而通过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也确实是了解民间疾苦和诉求、甚至也可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渠道。但由此带来的司法被边缘化以及对法治的冲击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担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第一,必须将维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强调依法维稳。在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维稳的压力很大、任务繁重。但做好维稳工作,必须依

6、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维稳中应当充分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类纠纷。有人认为,维稳和法治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维稳就是要讲政治,“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只要能够搞定,就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突破法律条条框框的限制。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凡是不依据规则和程序而进行的维稳,即使暂时“摆平”,也会新的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而且从根本上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以及制度建设。所以在维稳中出现了所谓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合理现象,与采用这种非法治化的做法

7、不无关系。  第二,必须从源头上依法治理并化解纠纷。在各类上访中,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相当多的纠纷是因为公权力行使不当,决策程序不公开透明,执法不符合程序,暴力执法,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等原因造成的。解决这些纠纷还是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要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例如,一些地方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引发纠纷,如果一开始就严格按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就不会发生上访,甚至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还有一部分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处理的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整个处理过程

8、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群众对原本正确的处理结果也产生了怀疑。  第三,要坚持程序正义,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最大优点就是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不能将“技术化”的问题上升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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