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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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公布实施提供的法律保障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张 蕾吴柏海许慧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历程的里程碑。《物权法》贯彻以人为本、权利主体的思想,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保护民生等领域都将会产生极大的作用。在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进程中,《物权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推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林业市场机制,维护广大山区农民和林区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要求加快林业物权制度建设,调整相关政策体系和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

2、我们予以高度重视。一、《物权法》的公布实施,为促进和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公布实施,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法理基础,提供了法律支持。(一)明晰林业产权,实现定分止争《物权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定分止争,明晰产权归属,杜绝各种纠纷争执。先秦法家曾经揭示阐述过这一深刻道理。管子说过:“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慎子提到著名的兔子理论:“一兔走街,百人追之

3、,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吕氏春秋•慎势》)。商鞅进一步地阐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商君书•定分》)。当兔子所有权这一物权不明确时,按照先占主义原则,谁实际占有该物,就获得了兔子所有权。因此,要避免出现众人争夺物权的不稳定状况,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物权。这个确定物权的行为就是“定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物权日益发达,不仅所有权需要“定分”,用益物权也需要“定分”。集体林权制

4、度主体改革就是“定分”,具体来说是将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承包到户,同时由政府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护。在通过“定分”、明晰权属关系后,农户成为了权利主体和经营主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等权能,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实践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主、树定根、人定心”,定分止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化解了大量林区纠纷矛盾。据统计,福建省2003年以来,共调处各类涉林纠纷22333起,面积193.1万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邵武市家塘镇铁罗村,通过林改,从有名的“上访村”变

5、为“稳定村”。江西省通过林改解决了90%多的山林纠纷。《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将会更加有力地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定分止争”成果。(二)理顺生产关系,实现物尽其用物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物权具有通畅便捷的交易机制,是促进权利人利用其财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前提。《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8的功能,关键在于设计好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权利人通过担保物权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物权交易功能,实现物尽所用。所有权人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将自己的财产和土地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实现“物尽其用”,这对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具有

6、重要意义。集体林原来的生产经营模式僵硬低效,生产关系不顺导致了植树造林难、护林防火难、科技推广难、产业发展难、农民增收难等问题,最终造成集体林地生产力低下。目前全国25亿亩集体林地平均每亩森林蓄积量仅为3.3立方米,既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世界水平。集体林经营管理模式改革是大势所趋,是农村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实现《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生动的实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设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一用益物权交给农户,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2005年以来,福建省植树造林

7、总面积连续3年每年超过200万亩,比改革前翻了一番。江西省林改两年多来,每年人工造林面积是近10年最多的。山区农民成为山林的经营主体,舍得投入、精心经营,“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大幅度地提高了林地生产力和单位面积产出率,收入也不断增长。2006年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2513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1.2%,比改革前增长3.4倍,有的农户收入可达万元。2005年江西省农民林业现金收入比2004年增长40%以上。(三)明确私有物权地位,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权利《物权法》强调对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给予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8、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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