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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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SZC-G2006-200]汽车协议供货项目2007第一期公开招标结果,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第一条组成本框架协议的有关文件下列内容及本次汽车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1、乙方所代理品牌厂方提交的投标资格预审资料;2、乙方所代理品牌厂方提供的电子投标数据;3、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标结果;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成交产品、履行框架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核查。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执行常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暂行办法》、《常采购[2006]3号》,要求采购单位向乙方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辆。2、甲方采取认为适当的方法向采购单位公布乙方中标车辆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车辆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单位在销售中标车辆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道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购买非中标车辆,配件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2、对采购单位在购买中标车辆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单位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车辆和现金交易。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中标价格或折扣向采购单位销售中标车辆并提供相关服务。4、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发生全省协议供货价格调整,乙方应按新协议价销售中标车辆。第四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车辆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车辆生产时间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前6个月内生产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版权等。否则,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车辆最终验收后,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第五条服务要求1、免费质保期内非采购单位人为因素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按承诺要求立即派人进行免费维修、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直至免费更换新设备。因设备本身问题在48小时之内不能排除的故障,乙方应提供与原设备相同或不低于原设备档次的备用设备。故障排除后乙方应出具书面故障诊断报告备案。2、故障出现后,乙方如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响应,采购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对所售产品实行终身维护。第六条工本费及履约保证金1、截止协议有效期,有成交记录的供应商缴纳300元工本费。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提交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按约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以转帐方式全额退还(无息)。3、如乙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第七条 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乙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2、乙方中标车型更新换代,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或变相提高供货价格或降低优惠率的;3、乙方未履行承诺服务的;4、协议供货期内,因提供的车辆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暂停协议供货资格。第八条不可抗力1、在执行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在协议有效期内暂停执行。出现上述情况不受协议有关逾期责任制约;2、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因车辆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单位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合同履行引起的有关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则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3、在仲裁期间,签订的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3、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乙方(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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