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

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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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法学家2007年第6期[法学前沿]本期视点:民事再审制度的新发展编者按: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Fol姗ord],11le锄e础nentsofCi、

2、,ilProsedureLaw0fmePeopk’sRepllblicofCllimhasbeenpassedat龇Thini-etllSessionoftheTentllNationalPe叩le’sCorlg陀ssonOctober28,2007.111isanleIldnlentsIIl£由’ajmedattwochjefCllapeIsortwDt}leses,viz.IeⅡyproc妣肌dexecutionsystem,fbrt11epurposeofres湘Ilgt}leoveI}laIdeddi伍culties

3、arised胁nju小cialpmctice,viz.tlle蛐cul哆of印plica_【i衄forretrythecaseandt11e衄culty0fexecutionoftlle、棚djud铲nents.Ⅵ嘶are龇删n耐ntsorcontemof“sa田endment?And,aretllere肌ypmblemsinheredinit?Whatdi—rectionofpedbction0ftIlislawcanweseef如mt11isamendment?etc.F叫ar酬陀ringnlesequestions,w

4、einvitedsomescholarst0c伽衄舱monitf而mt11eperspectiveofre田proceduJe.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Cr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环节做了必要的修改。从总体上看,决定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法陈桂明。律修改属于局部工程,难

5、免有其局限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符合诉讼规律和诉讼基本原理,只有以诉讼原理来支撑和统领,制度设计才能整体协调,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程序制度真正发挥最大效益。本文从再审程序的原理出发,对本次修法中备受关注的再审事由的修改做一些分析,探讨其得失及弥补方法。一、细化再审事由是减少再审、强化裁判权威性的基本思路本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细化了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的修改是此次修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批准号05

6、BFx046)阶段性成果。一1一万方数据法学家2007年第6期主要亮点,再审事由由原来的5项改为13项及一款特别规定(容后论述),其基本思路在于罗列和细化再审的事由,将现行法典对再审事由的笼统的事由改为较为具体明确的事由。为什么再审事由必须细化呢?再审程序的性质不同于一审和二审,它不是一个正常的审级,不是一审和二审的后续性程序,而是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既然再审的对象是生效裁判,再审就只能是个别救济,而不是普遍救济,如果再审频发,必然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导致生效裁判“终审不终”,这正是我国再审程序的主要弊端所在,也是此

7、次再审程序修改的主要切人点。再审频发的主要制度原因就在于再审事由过于宽泛,很不明确,由于原法典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当事人对裁判不满时总能从中找到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法院如果控制较严,不仅法无依据,而且会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申诉难”的实际感受,甚至演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如果控制较松,则会造成再审过多,乃至再审泛滥。正如台湾学者所言,“再审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确定)裁判之救济程序,在任何国家之诉讼法规,均严定其条件,以免影响法律秩序的安定⋯⋯因大陆前此之再审原因并无具体规定,故当事人借申诉程序请求再审之案件日益增

8、加,致实务中大量重复申诉与长期缠讼的情形”。①减少再审的首要技术路径就是细化再审事由,使其明确,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便于法院启动再审,同时由于修改后的187条规定、第179条规定的情形同时也是检察院的抗诉事由,由此细化再审事由也有利于检察院抗诉。因为只有细化再审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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