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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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区别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8-000-02案例:2013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与前女友赵某因感情纠葛双方发生拉扯。与赵某相识的周某见状上前阻拦,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腹部连刺数刀,赵某受伤后逃跑,李某紧追不舍,并用一根木棒砸向赵某,击中赵某头部。李某追上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继续用水果刀刺赵某腹部、头部,水果刀断裂后,李某又用石块猛砸赵某头部,引来众人围观,其中一围观者上前捉住李某的手,并进行了劝说。李某没再施暴,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损

2、伤程度为重伤,伤残十级;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本案中,李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但犯罪结果是未能致人死亡,仅致被害人重伤,未能达到故意杀人既遂的状态。李某的犯罪处于何种未完成状态成为本案的焦点。分歧:持中止说观点的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用水果刀刺伤、用木棒打伤赵某后,继续使用石块砸赵某头部,尽管周围的围观者众多,并且有围观者出面劝阻李某,但是在李某实施犯罪的当下,围观者的存在不能必然的、实际的阻止李某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围观者上前劝阻李某,李某当时手中握有凶器一一

3、石块,围观者对李某的劝阻并未达到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程度,李某完全有能力也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李某停止犯罪,是因为其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即“能而不欲”,因此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持未遂说观点的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用水果刀、木棒、石块对赵某实施故意杀害行为,但未将人杀死时停止了犯罪是因当时客观条件迫使李某放弃犯罪。由于李某对赵某实施故意杀害行为时围观者众多,亦有围观者出来劝阻,这些客观条件阻碍了李某实施和完成犯罪。李某一方面仍希望继续实施犯罪,而另一方面惧怕众多围观者将其抓获,继而放弃犯罪,属于“欲而不能”,被告人的犯

4、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的,应当是犯罪未遂。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要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就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将案件客观情况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相结合。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可概括为“能而不欲”,犯罪未遂可简言成“欲而不能”。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就要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结合主观心态和客观环境,从两方面进行思考。探讨李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笔者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理由如下:(一)从案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主观心态来看李某对赵某实施暴力之初,身为女性的赵某没有能力制服或控制李某,此时,与赵某相识的男性周某上前阻止李某。周某的出现在客观上对李某实施犯罪是“一定程度上”的“障碍”,但是李某主观上并未将周某放在眼中,反而刺激了其继续更加“疯狂”的行凶,用水果刀将周某刺伤,同时持刀朝赵某

6、腹部连刺数刀。可见,周某的存在客观上不能达到阻止李某的程度,也未能在主观上让李某自动放弃犯罪。随后,赵某为躲避伤害拼命逃跑,李某在其后紧紧追赶,这时已经引来了众多的围观者。然而,尽管围观者众多,但是几乎所有的围观者都只是站在一旁“驻足观看”,无人上前制止李某。可以说,李某此时已经意识到周围围观人数颇多,却未放弃犯罪意图,仍然继续用木棒砸向赵某,击中赵某头部,之后李某还将赵某推倒在地,并随手捡起石头砸赵某的头部。根据客观情况不难分析出,围观者的存在有可能给李某在心里上造成某种“压力”,害怕被抓获,但是在当下,李某手中握有杀伤力的

7、作案工具,并且一心想致赵某于死地,否则不会用石块砸赵某头部,可以说李某根本不在乎围观者是否在旁,更不会因为围观者的存在而自动放弃犯罪。围观者存在的这一客观情况不能达到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程度,此时此刻李某的主观上仍然是以杀害赵某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赵某死亡的结果。这时,赵某早已没有反抗能力,亦不能逃跑,只要李某继续其行为,赵某是“必死无疑”。就在此刻,周上前捉住李某的手,并劝说,李某住手并逃离现场。分析这名劝阻者的"捉”与“劝”。首先,“捉住李某的手”,这一“捉”的程度较“弱”,劝阻者并没有采取强度较大的方式阻止李某,如抱住、捆住

8、、用工具击打李某。从李某之前一系列行为来看,李某“下手”凶狠,其完全可以将劝阻者推开或是转身对劝阻者行凶(李某手中握有石块),但是李某没有如此,非但没有丝毫反抗之意,反而继续听劝阻者的“劝”,仅凭“一句劝告”就放弃了犯罪,离开了案发现场。究其原因,李某可能是“豁然开朗”,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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