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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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公证行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因公证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做出了错误的公证行为,侵害了证明对象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以公证机关为诉讼主体涉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因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公证机关不规范的公证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论。在审判实践中,亦争议颇大。有的人认为,公证机关是“国家证明机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是一种准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要求行政赔偿;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对公证机关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先看一个案例,然后再作具体分析。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被告高某以田某、王某的房屋作抵押向某农业银行借款30万元。在向房屋管理部门某市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高某出示了某县公证处出具的田某、王某同意以房屋作抵押为高某借款提供担保的公证书,房管局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高某顺利地从银行贷款30万元。抵押贷款到期后,高某偿还了20万元,尚欠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后经银行多次催要,高某先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后下落不明。银行以高某及抵

3、押人田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息,田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接到诉状后,田某向法庭提出答辩称,自己从未以房屋抵押为高某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高某的姐姐原与田某之子谈恋爱,但已结束恋爱关系,已不来往了,不知高某是如何将其及其妻子的房证、身份证等证件弄到手办理的公证。公证书上签名及指印绝非其签字和捺印,是伪造的。并要求对指印和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公证书上指印和笔迹确非田某本人的签字、捺印。公证处当时的经办人亦承认,在办理公证时,因是熟人带来的,所以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没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另经查,

4、抵押人王某系高某的外祖母,现已80多岁,其所抵押的房屋也已被拆迁,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高某采用欺诈手段,违背田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其房产为自己向银行借款作抵押,其行为侵害了田某的合法权益,为无效法律行为,该抵押合同亦归于无效,田某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公证处违规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公证文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合议庭出现意见分歧。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请复议或由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司法建议,由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将公证书撤销,由借款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债权人的选择而定

5、)。  其理由是,根据司法部1994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的证明》规定,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对公证书不服应当提请复议。公证文书出现错误,应由当事人提请复议,经法定程序后由公证处自行撤销。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可对公证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被侵权人—银行对公证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其撤销公证文书并赔偿损失。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其理由是,是否可以对公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虽有争议,但是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

6、权力的这一性质,已表明了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公证处与其他行政机关在体制上虽然存在着区别,公证处没有行政机关那样的隶属关系,彼此独立且无高低之分;公证处行使的是证明权,而非行政管理权限;在法律效力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书只是具有特殊效力。但“国家证明机关”或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力都表明了一个意思即公证处行使的是“公”的证明权力。“公权力”的概念兼容了“行政权力”,更为广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可以依照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

7、他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待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与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影响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可以认为是准行政行为。公证证明行为被视为行政行为或者说准行政行为是符合法理的,与我国法律规定亦无冲突。因而公证行为也就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其性质与199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的精神是一致的。该《答复》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鉴

8、证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审查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受到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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