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行文)

衡水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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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学院关于公布《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为适应升本后的新形势,2006年5月我校在总结以往校内津贴分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衡水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改革方案(试行)》(院政发[2006]19号)。该方案实施以来,在调动全校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和校内资源的进一步整合,校内津贴分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学校党委和行政于2007年12月责成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做了近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和数据模拟测算,并以不同形式较为广泛地征求了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学校本着按劳分

2、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突出以教学为中心、教师为主体,科学分类、统筹兼顾,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津贴分配原则,对原津贴分配改革方案重新进行了修订。经过2008年6月17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衡水学院2008年6月17日8衡水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二)按岗定酬,不同岗位设置不

3、同津贴标准,适度拉开分配档次。(三)科学分类、统筹兼顾,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以教学为中心,教师为主体,适当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五)校内津贴总量与办学规模和效益相联系,实行动态管理。二、总体思路(一)校内津贴发放范围为全校在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全体教师和从事党政管理及教辅、工勤工作的各类人员。(二)校内津贴在各单位独立考核(考勤)基础上,实行学校对个人的一次性分配。(三)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承担工作的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按一定标准统一核定工作量标准分值,依此分值视当年学校事业发展状况核算具体津贴额度。(四)考虑不同类型教职工从事工作的不同性质,将参与津贴

4、分配的全校教职工按是否坐班区分为专任教师(不坐班)和专任教师以外人员(坐班,具体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两大体系,各体系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作量核算办法。三、专任教师(不坐班)标准工作量核算办法专任教师工作量主要包括参加教研活动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三部分。8(一)参加教研活动工作量主要指教师参加学校和系部(包括教研室)统一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的工作量。凡出满勤者全年累计100个标准工作量,每缺勤一次扣减5个标准工作量。考勤由教师所在系(部)负责,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汇总报送一次。(二)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全年承担普通全日制教育系内课程、系际课程、全校

5、公共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的授课工作量及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任务的工作量(以标准课时计量,标准课时的核算标准详见附件一)。每一个标准课时折合1.5个标准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予以核定(以下同)。(三)科研工作量主要指教师全年完成科研论文、著作、课题立项、获奖、专利等计入科研考核范围的工作量(科研考核积分按院政发[2005]29号文件确定的计分标准核算)。每一个科研考核积分折合10个标准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予以核定(以下同)。(四)专任教师经批准兼任教学之外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量(主要包括兼任教研室主任、兼管或维护实验室等工作)通过补贴教学工作量的办法予以核算,具体标

6、准详见附件一。四、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坐班)标准工作量核算办法(一)管理人员(含系部从事党政事务管理的人员)、专任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的工作量主要指岗位工作量。标准工作量核算按党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确定。其中行政职务按实际行政级别界定,专业技术职务按聘任后职务界定,当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应时,就高不就低。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比照对应级别标准每月另增加10个标准工作量(具体核算标准详见附件二)。(二)以上人员如经教务处批准兼任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工作(含授课、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另计教学工作量,该工作量折合标准工作量

7、时按专任教师折合标准的一半计算。(三)学校鼓励以上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如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另计科研工作量,该工作量折合标准工作量时按专任教师折合标准的一半计算。8五、校内津贴发放方式(一)校内津贴全年按10个月核发。(二)专任教师校内津贴的发放采取每月预发,学期末总核算的方式进行。(三)专任教师以外人员校内津贴的发放采取月发制,每月发放前须由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所报考勤(坐班)情况予以核定,凡缺勤者视情况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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