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

ID:34522552

大小:483.16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07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_第1页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_第2页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_第3页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_第4页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_第5页
资源描述: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第25卷第4期2004年7月云梦学刊JournalofYunmengV01.25.No.4July.2004ICSID、MIGA、\/\,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黎四奇(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再至WTO争端解决机帝j的确立,其呈现为递进式发展的特点。就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而言,这些新的法律帝j度不仅弥补与完善了国际投资法的不足。而且也对改善全球的投资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实践效应。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分析;结论中图分类号:DF961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65(2004)04-0049-03良好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的构建不仅仅是一国改善其国内投资条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且也是国际经济法良性发展及国际投资解决机制步入法治的重要保证。对于此,在整个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发展的进程中,人们已作了诸多的努力,以探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方法,这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二类:其一是当事人之间自己解决的方法,即协商或谈判方法;其二是当事人求助第三者解决的方法,这包括调解、司法诉讼、仲裁及外交保护等。然而,实践证明,由于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上述有些方法若不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解决,或

3、者说若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及其他相关国家之间缔结一些具有严格约束性的国际条约,争端解决的结果可能并不尽人意。对于此,在国际上,已开发出了一些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在WTO成立以前,这主要表现在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及1988年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后来,在WTO成立后,伴随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WTO解决机制已开始渗入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中,这无疑是国际投资法发展进程中—个实质性的飞越,然而如何客观且公正地看待其实然性效应及其与上述二争端解决法律机制之间的协调

4、问题,对于该机制的运用及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亦具有重大的意义。一、ICSID公约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1965年,为了使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非政治化,在国际上达成了ICSID公约,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中心所提供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二种,即调解与仲裁。笔者认为,ICSID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中心对管辖权的规定;其二是中心的排他管辖性;其三是中心在适用法律上所体现出的特点。以下对此进行必要的分析:就管辖而言,公约第25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主体要件,据公约的规定,争议当事人一

5、方必须是缔约国国家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他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具有另—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且还包括具有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而为外国人控制的法人,然而对于这一方当事人,为了公约之目的,还需要双方事先进行约定。fll_二-是主观要件,对于在公约缔约国之间所产生的投资争端并不因为双方是公约的缔约国就必然地接受中心的管辖,双方当事人还必须书面达成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的意思一致性,同意一经作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三是客观要件,投资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投资”既包括传统类型的资本投资

6、,也包括各种现代类型的非资本出资形式的投资,如服务合同与技术转让等。此外,“法律争议”是指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权利冲突,纯粹的利益冲突则不属于法律争议。争议必须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范围有关,或者与违反法律义务丽引起的赔偿性质或范围有关。就中心管辖的排他性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公约26条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排他性及第27条对投资者本国外交保护权的排他性。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仲裁案件,不得再提交其他任何程序解决,而其他任何机构也不应受理。然而,争议缔约国一方可以要求把首先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补救办法,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

7、仲裁的—个条件。第27条规定,对于双方已同意或提交中心仲裁的争议,投资者本国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出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争议的国家一方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议所作出的裁决。中心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公约第42条对中心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也作出规定,其具体规则如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补救规则、禁止拒绝裁决的原则及公平与善意的原则。实际上,中心在法律适用上的特色主要表现在第二个层面上,即未选择法律的补救规则上,据该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如无此协议,法庭应适用争端缔约国的法律,这包括关于冲突法的规则,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8、总结学者们的探讨,其优越之处有二:一是在当事人缺少对适用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它可以避免—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有助于使当事人预先知晓法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可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