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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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的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资助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指我院全日制3年制专科在校学生和全日制5年制大专四年级、五年级在校学生。第三条评选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绝对禁止弄虚作假、

2、暗箱操作、不认真、不民主、不公正、未按国家政策和学院制度办事。第二章认定日期第四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9月1日至9月20日),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贫困证明及各类病残证明(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第三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督导、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分院成立由分院党支部书记为组长,院长

3、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第八条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2-3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第四章认定名额第九条各分院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地区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分院人数的30%(特困10%、困难10%、一般困难10%),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轮流坐庄”等。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能隐而不报,不能夸大虚报。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学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认定要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符合条件,向学校提交《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要认真审核贫困生材料,并做好评审记录(复印件交学工处资助中心存档),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制表后,在班级公示2天(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分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三天之内分院认评组给予答复;班级

5、师生无异议后,把相关评审材料交分院资助工作小组(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分院审核:分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档、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各分院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资金收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四)复核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分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并建立家庭经济

6、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然后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认定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学院学生申报的材料及分院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要做出调整。学院资助中心负责人、分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建立问责机制按学院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六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学生

7、自愿申请认定;(二)实事求是;(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二)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三)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洪灾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8、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相关证件复印件)。第十三条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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