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会劳务采购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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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勞務採購契約102年5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230180800號函訂頒103年4月11日府工採字第10330119200號函修頒104年12月3日府工採字第10430365000號函修頒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107年5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730004100號函修頒目錄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2第二條履約標的3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4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4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5第六條稅捐8第七條履約期限9第八條履約管理10第九條履約標的品管14第十條保險15第十一條保證金17

2、第十二條驗收20第十三條遲延履約22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24第十五條契約變更及轉讓29第十六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29第十七條爭議處理31第十八條其他3334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

3、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下列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處,除另有約定外優先順序如下:1.本契約條款。2.開標、決標紀錄。3.招標公告。4.投標須知。5.特定條款。6.需求說明(或設計準則)。(四)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優先順序,除前款約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

4、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6.廠商文件之內容低於招標文件約定者,以招標文件為準;廠商文件之內容較機關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機關者,經機關審定後,以廠商文件之內容為準。7.招標文件內之詳細價目表,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34(五)契約文件之一切約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

5、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六)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

6、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4.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1)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2)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七)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7、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九)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3份,機關2份及廠商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2份,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乙方應依據工作說明書所載之內容與時程,依工作說明書所載執行下列工作項目。1.履約地點:西門紅樓全區域—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10號、西寧南路177號。範圍包括八角樓、十字樓直段、戶

8、外樓梯及廣場。(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34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契約價金:。(二)契約價金之給付及結算依下列方式辦理(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服務成本加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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