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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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计划生育居规民约篇一:社区居规民约居规民约为认真开展社区“自治”职能,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民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居规民约。第一条全体居民在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习“三个代表”思想,认真践行“八荣八耻”的要求,做一个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第二条遵守法律、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2、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2、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居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计划外生育、违法超生的严格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计生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3、外来人员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通知限期补办,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6、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3、依法执行公务的,对于阻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群防群治、维护社会安定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或采取其他受手段扰乱公共秩序。3、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藏枪支弹药。4、外来人员到本社区暂住30天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须到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5、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发现有习练、宣传的立即举报。第四条增强安全意识

4、、防患于未然1、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室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2、家长应加强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要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玩弄电器设备。3、居民楼院内严禁建造违章建筑和堆放可燃杂物,不违章装修,不违章贮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乱倒液体气残液。4、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用铁丝代替保险丝,杜绝超负荷用电。第五条提高自身素质、争做文明市民1、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各户实行“门前三包”,爱护公共卫生

5、,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严禁向社区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3、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篇二:计划生育居规民约计划生育民约计划生育民约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居民婚育观念,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事处计划生育民约

6、。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本社区居民都应自觉遵守本民约。第二条居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居民应遵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后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禁止政策外生育。第四条本社区居民应监督儿女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如本社区居民有违反生育政策、政策外怀孕及政策外生育的,在未处理前,一律停止享受本社区一切待遇。第五条抱送养孩子的夫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法收养孩

7、子的夫妇,必须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非法抱养的子女,不享受居民待遇。第六条凡本社区应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积极参加一年三次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不能按时到位的要预先请假,并定好补查时间,本社区干部督促该居民进行检查。第七条生育子女的育妇必须在生育28天落实避孕措施,若因患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社区干部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该人落实措施。第八条凡本社区育龄群众(男18周岁、女15周岁以上)要外出务工的,必须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到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不办理的,按空挂户处理;凡雇佣或出租房屋给外地工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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