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假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新农村合作医疗”

大学假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新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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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不高,究其原因:①农户参保具有逆向选择性。对农民征集统一的、较低水平的费用,只补偿发病率低但支出额高的大病医疗费用,解决不了农民经常发生的小病费用问题。由于合作医疗的风险补偿与个人缴费不是一一匹配的,农民容易出现风险逆向选择(越容易得大病的农民越愿意参保,而自恃身体健康的农民放弃参保),这也是导致许多农民主动参与性不高的原因之一。②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蔡甸区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给予了一定补贴,即由财政部门帮助特困家庭、伤残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交纳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资金。虽然财政部门负担了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参合费,但由于我国目前诊疗机制是先交钱看病,再报销,这就使得弱势群体中的大多数家庭没有能力预付和承担看病钱款,实际上这部分人还是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③便捷、有效的缴费机制尚未建立。蔡甸区农业人口中每年有8万多人外出务工和经商,一方面造成部分农民想参保又无法及时缴费,错过参保时机;另一方面由于以户为单位参保,有些乡、村帮助其垫资,报销人员中未含打工人员,因此他们对垫资拒不认帐。2、医疗费用补偿水平不高,补偿标准设置不够科学。新农合采取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发展思路,希望以较低的筹资水平来达到一定的覆盖面,但是,较低投入水平的同时只能享受到与之相对应的低水平保障。虽然蔡甸区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将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220元调整至150元,住院病种也适当放宽,但是平均报销率还是较低。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蔡甸区加入新农合的农民住院费用平均报销率仅为23.8%,其中大病报销率不足10%。这主要是由于蔡甸区农民整体收入不高,财政财力有限,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设定偏低,报销还要剔除用药目录以外的花费,这些都造成农民实际受惠额过低和收益面过窄,与农民的心理期望值还有差距。按照现行医疗费用水平,还无法完全达到最初新农合制度设立的目标,对于防范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也明显乏力。3、基金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存在潜在风险,有待健全。目前根据蔡甸区的区情和财力,新农合基金“钱账分离”的管理结算办法受机构、编制、经费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还难以实现。试点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区卫生部门和乡卫生院来管理,工作人员都是从系统内部抽调,经办机构既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的风险。同时,在有的试点单位存在网络化管理还未完全推行,报销程序不完善、财务手段落后等问题,很难保证新农合基金的高效运转。因此,在这种“管办不分”的管理体制以及落后的管理手段下,势必造成管理不顺和监督不力,久而久之,就会使农民失去信心,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长期发展。3.资金筹集和管理存在不足。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合作医疗资金在筹集以及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农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够、理解不透彻,再加上农村居民比较分散,.. .乡镇人员采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在收费困难的同时,也增大了工作量。在筹资原则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为辅,但部分地方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专项医疗拨款迟迟未见。最终,合作医疗资金就落到了本来不富裕的农民身上,农民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主力。﹙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目前,合作医疗的监管在乡一级的工作主要是由乡卫生院承担,日常监管只能靠卫生院的自我约束,这很容易给合作医疗管理带来隐患,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资金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形成对合作医疗经费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4.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2]。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1、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是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转的前提。①逐步提高农民的缴费额度。在试点期间,农民15元的缴费额度是比较合理的。而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以及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这一缴费额度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②逐步调整收费标准。不能够也不应当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上“一刀切”,应允许从各村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避免逆向选择。③建立弱势群体财政医疗补助办法。农村特殊群体可以按照特殊程序申请新农合医疗补助,获得批准后,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医疗费用减免,使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问题能够得到解决。④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化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意识。2、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和报销比率。补偿水平不高和报销比率偏低是影响新农合发挥其有效机制的主要原因,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增强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有利于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①.. .设计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设计要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民的意愿在住院、非住院的重大慢性疾病或对门诊的补偿之间进行权衡,以规定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②设计合理的报销比率。报销的比率高低应与总筹资额的多少相一致,但一般补偿比应设定在30%~70%的范围内,才既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又可以避免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浪费。3、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健全的管理机制是保证新农合基金发挥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的关键。因此,①要坚持推行新农合基金的“管办分离”。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应明文规定管理机构不能设在医疗机构内部,以进一步明晰管理机构和办理机构的责任。②要建立公正独立的新农合医疗监督机制。可由区医改办或区卫生局联合财政系统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机构,不定期到各区县检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视查药品的选择、用药量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③要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报销公示制和年度审计制。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使用,增加基金的收支、使用透明度。对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公示、审核,听取各方意见。④要建立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手续简便的结报方式,建立经费运营系统、预警系统和决策系统,从收费到结报、分析,实现自动化管理。新农合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合作医疗相关的各种重要卫生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有效地为合作医疗管理服务。4、提高乡镇医院的服务水平。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是吸引农民参保,促进新农合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提高乡镇医院的服务水平,加强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应该做好:①加快基层医疗机构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医疗环境和服务条件,使得乡镇卫生院的硬件能上一个台阶。②加大对人才的投入。为农民提供全方位、连续性、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关键在于医疗卫生人才。应加大对城市卫生人才下乡和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投入。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素质,针对日常工作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采取逐级培训的办法。针对农村卫生需要,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到基层和农村服务。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1.加强宣传引导,转变观念。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合作医疗是推行合作医疗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不仅在财政投入上要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还要营造有利于合作医疗发展的社会环境。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借助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介,开辟专题栏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使制度深入人心,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好处,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健康风险意识,自主、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另一方面,充分赋予农民知情权、管理权与监督权,.. .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增强农民的互助、风险及健康意识。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相信制度,才能提高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2.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改造医疗用房、更新医疗设备、提高人员素质,使广大农民能享有更好的基本卫生服务。﹙1﹚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加大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是吸引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健全镇(街道)、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各个医疗卫生室的基本医疗设备进行整修、翻新、补充。﹙2﹚调整优化卫生资源。根据地区需要,扩建或合并一些不合理的医疗机构,调整服务功能、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解决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以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3﹚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可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优秀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参与到农村卫生服务和制度管理中来,充实技术力量,同时加强对现有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提高医德和医疗水平,创造留住人才的从医环境。3.重视资金的管理。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上来后,即成为广大农民的“保命钱”,其是否得到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是合理开支和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参保农民医疗保障程度和受益幅度。﹙1﹚注重把握资金的来源渠道。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是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前提。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参合人交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其他收入。与以往的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了政府财政的资助。政府成为合作基金的筹资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财政应当配备等额数量的专项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资金,逐步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投入力度。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金的筹集上,更加注重了对社会闲散资金的筹集。在各地区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会,发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2﹚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首先,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并设立专门账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次,因地制宜确定与当地医疗情况相适应的补偿标准,探索简便可行的报销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员会应根据筹资总额和该地区各种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概率,进行科学预测,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补偿标准,并根据农民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伤残者进行适当的医疗费用减免。﹙3﹚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腐败,从而能够更好地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造福百姓。首先,要加强法律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用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其次,要建立高效的监督主体,不仅要包括政府,而且还要包括审计机构、农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构。再次,要在各级合作医疗的组织中建立惩罚机制,对违反基金管理的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惩罚。4.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4]。5.加强制度建设。中国式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适合中国的国情,要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适应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特别要适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1﹚加强科学管理,取信于民。一是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实行政府主导、逐级把关、社会监督,增强按章办事的管理意识。二是在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的选用上,应投入大量的精力,对每个领导的选拔都要经过专业的考核,要求领导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对每个乡镇的领导者进行统一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在一定的间隔时间之内,要求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各个乡镇领导之间要经常相互学习、交流。三是注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点的宣传。四是在医疗费用的报销等手续上要使群众知道详细的流程,尽量简化报销的程序,缩短报销费用到账的时间。﹙2﹚因地制宜,完善医疗制度。政府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应从多方面深入考虑。利用与当地农民谈心的方式,了解各地的医疗卫生条件、经济状况、农民健康状况、居民就诊的意向、群众医疗保健的意识、多发病及常见病的类型,要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制定和完善科学的制度。6.加强政府立法。“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二者呈现正向的交互关系”[5],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要的政府财力支持是关键。以往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建设,致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低保费、低保额与低保障”的“三低”状态。近年来,国家财力明显增强,为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增加该部分的支出规模和比重完全可能。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2417万亿元,上升至世界第四位,财政收入达511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115万亿美元。然而,各级政府并未妥善尽到“代理人”的职责,以使“委托人”皆能享受到应有的“免于匮乏”的社会制度保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的显示,我国有近66%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有近25%的受访者表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关医疗”[6]。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与社会保障支出形成强烈对比。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915%。而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却不足13%,且每年公共卫生资源的总支出不到GDP的5%。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往是其公共财政支出的最重要部分。如,美国约有1/3的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国家,公共财政的5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从而确保弱势群体急需的“免费医疗”.. .制度得以运行。可见,只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必要的“存量调整”,完全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用来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个能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在经历30年的高速增长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较为雄厚,以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财力,建设一个水平适度的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医疗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核心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权益的实现。长期看,应通过立法,比如制定《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以明确赋予全国农民医疗保障权,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认识误区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当下民本政府“以人为本”的德政,并使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保障健康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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