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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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9章贪污贿赂犯罪考试大纲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贪污贿赂罪,是以贪污罪、贿赂罪为中心构成的一类犯罪,此外还有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还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2.客观方面表现为贪

2、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财产等行为。3.犯罪主体多属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由一般主体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罪的关系的界限。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1.贪污贿赂罪是司法考试中重要考点,罪名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考法。2.贪污罪的重要知识点:主体范围、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3、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及其转化的情形。挪用公款罪的重要知识点:挪用的含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以及成立犯罪的三种情形、与贪污罪的关系及其转化的情形。注意掌握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与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的区别。3.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及其关系。重要知识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及其意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受贿的表现方式、既遂未遂标准。4.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其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关系。第一节重点罪名参考:(1)国

4、际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3)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区别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委派其

5、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7种公务):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贪污罪1、贪污罪法条规定和司法解释汇编《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

6、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

7、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要件(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贪污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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